2004普通高校招生規定出臺 加分上限:20分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30日 08:30)
新聞晨報消息:昨天,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開始報名。記者從教育部日前公佈的《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看到,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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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在高考招生錄取中,加分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加分,在原始分的基礎上加分後進 入投檔;另一種是考生成績達到某高校的投檔分數線後,如果該考生滿足該校制定的加分條件,學校給其適當的加分。《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關於加分的規定針對的是第一種加分。第二種加分的條件由學校確定,一般來説,學校也會對是否能累計有所規定,這些都將明確公佈在其招生章程上。
考生三“注意”
●考生填涂的報名登記表、志願表(卡)內容應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延期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周。高等學校對未經同意逾期2周不報到的已錄取考生,可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考生四“知曉”
●高等學校應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網站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校招生章程。高等學校錄取期間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的錄取原則。
●未經教育部批准,高等學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限制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高等學校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或預留計劃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費。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張智麗)
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