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連線]刑偵和心理專家析楊新海殺人案
記者:畢教授,這樣的案件在警方沒有破之前,應不應該告訴公眾?
畢:我同意高博士的意見,我覺得像這樣的情況,案件剛剛突發的時候,未必馬上告訴,正常時候案件的話,應該有一個透明度,因為它好幾年了,所以它的好處從我的專業來説,來自於兩個方面,一個方面作為被害群眾也好,或者一個隱患存在,作為一個公眾來説,老百姓來説,他能夠在了解到這些情況之後,做好自身或者自己家裏安全防範措施,像我們知道楊新海作案沒有特別的手段,就是別人睡熟了,扒拉開他的門栓子,然後進去。他沒有很特殊的手段。所以這個防範工作做起來不是十分難的,因此作為老百姓來説他了解了情況之後,做好一個防範,避免受到侵害。另外一個方面,老百姓知道情況之後,他常觸摸這帶地方的老百姓,很可能了解到與案件有關的一些線索,他能夠及時地傳遞給我們,有幫于案件的偵破。
記者:您從這起案件中我們看到,楊新海所侵害的一些家庭主要是挑比較偏遠的,而且有點類似于深宅大院這樣的,而且門是雙扇的,不是單扇,像這樣的情況,為什麼這麼多年警方沒有告訴這些地方的公眾呢?
畢:我想目前不僅楊新海案件,還有類似發生過其他類似案件,我們擅長一種觀念講是引起恐慌,專業角度可能打草驚蛇這方面的考慮,可能主要是這樣的因素,所以透明度差了一些,或者告訴時間晚了。
記者:反過來我們從警方的家度滿,如果把這個東西告訴給公眾,實際某種程度也告訴了犯罪分子,是不是會打草驚蛇?
畢:看案件的情況,不是説所有的案件都會打草驚蛇,或者所有的案件不存在,看案件具體情況分析,楊新海這個案件,他流竄這麼多,而且從他的心理角度來説,我覺得打草驚蛇的程度不是太厲害,完全可以告訴給那帶生活的群眾做好防範。我個人認為。
高:我覺得這點我插一點,畢老師講的我覺得有道理在哪兒,打草驚蛇是一種戰術,作為一種技術刑偵工作中常用的手段,什麼情況下不去打草驚蛇,我們很清楚對方的信息,全在我們掌握中,這種情況下沒必要,或者儘量避免,因為我們把信息把握很具體了,需要是我們最後的致命一擊,這時候如果出現差齒的話反而延緩了辦案的速度。像這個案子我覺得給我的感覺,可能大部分協同作案的警方人員不太熟悉楊新海的行蹤也好,具體下一步幹什麼,這種情況不存在打草驚蛇的情況了。所以我覺得適當的或者有控制的情況下把這個信息發佈出去,可能有利於這個案子的偵破。而且我同時也認為是這樣,一直大家非常擔心恐慌的出現,社會層面的恐慌,我們想想人為什麼恐慌,只有對一些不可控制的産生恐慌,一個事情可能結果是一樣的,但是這個過程中如果説我們對這件事情可控制感,更了解的話,可能恐慌焦慮降低到我們能接受的水平,像最近的無論禽流感也好,其他可能出現的傳染性疾病也好,大家對它的認識程度也好,恐慌程度也好,比以往有很大的改善,因為他知道這個病離我有多遠,我怎麼去做,可能有保護,這就比有些東西你不知道會怎麼樣要好得多,同樣這樣的疾病比這個危害更大的疾病,嚴重程度或者疾病的危害程度並不和人們的恐慌程度成正比,很重要的因素是大家知道,通俗地講就是知道,知道這個事情是什麼,會怎麼樣,我能幹什麼,就是我們講的可控制感,這個可控制感,對於一般的老百姓講是很重要的,而且對群體講有這樣一個底線的話,實際上反而會更積極面對這個事情。
記者:面對類似這樣的惡性案件,告知他適當的恐慌反而是件好事。
高:我們人之所以能夠自然界存活下來,並不是説我們不緊張,而是保持一個適度的緊張度,不是説我們所做的無論公安系統還是醫療系統,所有老百姓生活在很舒適絲毫不緊張的環境是我們終極目標,不是這樣的,自然界有它不可能抗拒的自然規律,包括這樣的罪犯,所以説我們作為一個活生生的社會的個體,應該有一定的防範的本領,這個並不是説我們公安機關完全把可保護性,現在社會中可能是不太現實的現狀。
畢:我也非常贊同高博士的觀點。
記者:實際上從這次案件偵破最後結果看,實際上適當告訴公眾現在反思起來是正確的,但是告知公眾的時候怎麼做到既不影響警方的破案,又不造成過渡恐慌,告知方式方法上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呢?
畢:我想要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確定告知的範圍和告知的方式,如果某些案件規律性不是很明顯的情況下,我們告知的範圍,有時候我們方式上,通過我們的居委會主任通知也好,通過小區物業告訴也好,也不是完全通過電視,那個範圍非常大,楊新海這個案件脫拖到後來那麼時間的情況下的告知,跨省地域地區比較大,告知範圍特別大,有些規律性不是明顯,案件不是很明朗的情況下,但是保護公眾利益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的情況下,而且有利於破案的角度又不打草驚蛇,範圍可以稍微小一些,通過業務也好,家委會也好,針對性的告訴,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告知方式。
高:我覺得這點確實是非常值得大家思考的,我們在大街上如果一個警察見不到的話,我覺得你可能會覺得不是那麼安全,但是如果見到滿街都是警察的話,可能也感覺不是安全,所以這裡怎麼做的問題,而不是單純告訴不告訴的問題。
畢:我非常同意高博士的意見,媒體看上到,我忘了哪個地方,楊新海案件中有一個村裏頭,村長治保主任,在大喇叭裏喊有什麼人殺人,大概小個子,背馱,大家注意了,這種方式可能不太妥當,我倒是這麼想的。更妥當的方法是通過比較正常的渠道,不是大喇叭喊,可以召集一下,家庭成員每個人來一下,召集會議也好,範圍坐下來,既告知這個事實,同時又解釋並且告訴一些防範措施。這樣更好一些,而不是大喇叭裏盲目喊,這個方式本身而且語言本身反而容易造成人的迷惑或者是恐慌。
記者:您覺得告知不僅告訴事件的發生,還要告訴防範基本方式方法,一般這方面應該做哪些工作呢?
畢:比如楊新海這個案件,他作案手段,扒拉門進去了,侵害的對像是農村城市邊遠城鄉接合部,這些人家庭不是特別富裕,經濟條件不是太好,所以本身家庭住宅沒有特別的防範,就是簡單的一扇門,院墻不是特別高,有的時候外面插上門插,裏面的門不鎖,就進去了,這個防範我覺得不是特別難,加上門鎖,防範好一些,而且一般不侵犯城裏裝了防盜門,城市的保安措施比較好,他還不信,你告知他侵害的對象規律性的東西,公眾心理自然明白,但是一些特殊的手段的防範,需要專業人,那是另外一回事。
記者:高博士,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您覺得如果警方告知類似案件的時候,您希望得到什麼?
高:我覺得一般有這麼兩個方面,一個是説我怎麼去防範,剛才畢教授已經講了例子,這個可以條例化,另外我還能做哪些積極主動的東西,這點對於一般的老百姓講,我們相信老百姓保護自己也很重要。
記者:您説的這個積極主動的東西是什麼呢?
高:比如説現在我們如果遇到這樣一個罪犯的話,我們怎麼辦,這些屬於當我們看到他了,還有我們不一定針對這一個人,比如我們通過這個為一個線索一個契機,可以做許多,比如我們在生活中,你怎麼樣觀察周圍的情況,包括怎麼樣保護家人,這些措施是我們主動,你並沒有感覺到有什麼威脅,不安全因素,很強烈的情況,你會做的,這些東西如果平時一點一滴滲透下去的話,一個人相信自己能保護自己,這點比當幾個警察來的在群體範圍內效果更大一點。
記者:畢教授,類似這種情況,國外刑偵過程中,包括告知給公眾,這些方面和我們國內相比較的話,有哪些不同呢?
畢:國外和我們告知的情況,他們告知情況比較多的,尤其連環案件發生之後,發生兩到三到四起之後,他可能在一定範圍內有一個透明度,另外一方面從我個人蒐集材料看,他在宣傳過程中注重分析,找它的規律,找他的特點規律,通過這個角度協助破案,像美國有一個行為調查援助小組,好像這個名字,不確切,有一個科也好,一個組織也好,這個組織的成員由警官同時心理學家,在某一個地方發生系列案件之後,小組的成員可能會出動,集中一些專業知識來協助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