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新海心理畫像與剖析 犯罪人格與社會化缺陷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02日 11:25)
溫州新聞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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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對犯罪嫌疑人楊新海的心理畫像:
2003年8月中旬,河北石家莊市公安局兩位從事刑偵技術的警官找到我,他們正在北京為在石家莊城鄉結合部發生的一起入室殺全家案進行物證鑒定,同時,也想就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一下心理分析及畫像。他們告訴我説,此案是個系列案件,已經在安徽、河南、山東至河北發生過22起,每次都是滿門被害,被害人已達50多人。他們希望將此案犯在河北抓獲,因此,希望試著進行一下心理畫像的分析……。記得我們當時討論了一下午。幾天之後,我們又在一起討論了一下午。在他們提供的案件信息基礎上,我當時對嫌疑人的初步分析及畫像是:此人家在農村,經濟條件較差;較早離家出走,或因犯罪被判過刑;年齡應在25至35歲之間;此人身材不高(170米左右);偏瘦、結實;有過犯罪前科;善於從事體力勞動,因為他作案多用錘子;應無女友,無婚姻;為人內向,表現蔫;生活不規律,晝伏夜出;此外,鋻於此案最初發生地在安徽、而發案數量最多的地方是河南,所以,對此人的籍貫判斷結論為“可能是安徽或河南人”;等。
當2003年11月中旬,我在網上看到此案犯被河北滄州警方抓獲時,真的非常高興!只是遺憾此人已被押回河南,而且,沒有機會調查核實我當時分析的一些情況。之後,我一直在網上關注相關的信息,收集了許多相關報道。12月初,河北的兩位警官之一來到北京,就他所掌握的情況又給我做了較詳細的介紹。但是,與總體22起案件相比,河北公安掌握的2起情況對我來説太少了。而且,許多從犯罪心理研究角度需要的信息幾乎沒有!——這也是我感到非常遺憾的事情:即在中國,缺乏對一些非常有典型意義的犯罪人的心理及犯罪行為規律的研究,這種研究類似于醫學的臨床研究,如果一個有研究價值的病例不進行系統而又細緻的研究,那又談何對此病的認識、包括發病原因、病徵及治療對策、療效等?進而也就缺乏科學地預防與對策。犯罪問題同樣如此。
對楊新海心理畫像的犯罪心理學根據:
從犯罪人所犯的案件特點分析:此案件必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所為。因為這一系列案件從做案對象的選擇到做案方式都非常殘忍。由此可以斷定:做此類案件的人必有相應的情感特點。這種情感特點是:較長時間地脫離正常人的情感反應,對人的生命已經麻木。譬如:他殺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個活口。同時,此系列性案件在實施方面非常有經驗,尤其具有明顯的反偵查的意識,所以,他能夠多次逃避偵查、避免暴露。這兩個特徵都預示著:此人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何謂犯罪人格?犯罪人格通常是指那些由於後天環境的影響,在早年就開始出現犯罪行為,由於各種原因不再返回正常人的生活軌跡,而以各種犯罪為生,並在犯罪生涯中逐漸形成犯罪的嗜好、習慣、觀念、態度,出現與犯罪相適應的情感反應等。當這些心理活動內容逐漸趨於穩定的時候,此人的犯罪人格就出現了。因此,出現犯罪人格必須有這樣的前提條件,其一,有相當時間的犯罪經歷;其二,有過被刑事處罰的經歷。
正是基於這些特點,筆者才在心理畫像中分析此案嫌疑犯為:早年離家出走,有犯罪前科,年齡不會低於25歲。同時,根據這些信息還可進一步判斷:有一定時間的犯罪經歷且流竄作案者,應該沒有婚姻家庭;專門選擇房屋簡陋的農戶、以鑽門窗方式進入,此人身材不會高大和肥胖;為人內向與性格較蔫的判斷源於這種人通常具有的自卑感;等。
犯罪人格的形成背景分析:
筆者在長期的犯罪心理研究中發現,犯罪人並不都是一類人。他們除了“做出刑法明文禁止的行為”這一點相同之外,其它方面幾乎有著千差萬別:犯罪動機、犯罪目標、犯罪行為、犯罪方式、還有他們的人格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
譬如,同在河南駐馬店發生的另一起系列殺人案犯黃勇就與楊新海不同,從心理特點、行為特點到人格特徵都有所不同。黃勇若從心理分析,他的心理中有相當一部分正常人的情感反應,他只是由於生活中的寂寞、孤獨、與幼年的英雄夢想交織後形成一種怪異想象,並在條件允許的背景下將其實現。但是,他仍能放生最後一名受害人,他甚至會當著受害人大哭……,這些行為都説明:他有犯罪心理、但還沒有形成犯罪人格。
但是,楊新海不同,楊新海已失去了正常人的情感。若就這一心理現象再深入分析其心理背景的話,就需要了解楊新海早年的生活經歷,這需要訪談犯罪人、及他早年生活經歷中的主要接觸人員。而這恰恰是我們從事犯罪心理研究最需要卻又在目前無法實現的研究。
若根據理論假設來分析:犯罪人格的形成與人的基本社會化缺陷有著直接的關係。
人的基本社會化是指:一個人從出生時完全自然的生物人到能夠獨立地理解並按照社會行為規範(包括道德、法律等)行為的社會人的過程。基本社會化主要時間段是從出生至18歲成年之間。這一時期,由於個人從生活上主要依賴於以父母為核心的家庭,所以,基本社會化的核心內容應該是父母的扶養與教育;其次,家庭和個人生活的背景,如家庭的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所處地區的亞文化影響等;再次,學校教育也佔有一定的影響作用。
從楊新海案件的相關報道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幾點信息,第一,楊新海的家庭確實非常貧窮;窮到他難以形成自尊;第二,他早年離家出走,在他基本社會化尚未完成之時就離開父母的監護和教育、離開學校的教育,這本身就為他隨後的生活遇到挫折埋下伏筆。第三,他踏入社會後約三年就被勞教,從1988年到2000年,他一直處於違法犯罪與受處罰的環境中。從這三點信息我們看出,他形成犯罪人格也就不足為奇了。
此案給我們的幾點警示:
第一、早在十九世紀末,著名的犯罪學家菲利(Ferri)就曾指出:“犯罪的禍患與現代文明的繁榮形成了陰暗而慘痛的對比。由於生理學和自然科學的巨大進步,人類在19世紀取得了戰勝死亡和傳染病的重大勝利。但是,正當傳染病逐漸消失之際,我們卻看到道德疾病在我們所謂的文明社會中大量增長。”這種矛盾的社會現象幾乎又在二十一世紀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中國社會得到驗證。今天,隨著我們的經濟發展、生活方式的巨大變化,人們在體驗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種種便利和生活享受時,也面臨更多怪異、反常、無情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在經濟發展、物質財富增長的同時,人的心理問題也日顯突出。心理問題或心理變態已不再是純個人的身心問題,而日益成為嚴重危害社會的原因之一。對此,有關部門應該調整思路,加強犯罪心理方面的研究、進而,理性地調整自己工作的方式,開展更為有效的社會監控與治理。
第二、筆者建議,在刑事活動中建立犯罪心理和行為記錄的程序。譬如,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在提交偵查-起訴-審判的案卷時,必須附有犯罪心理的分析研究報告。同時,對處於起訴階段的重大刑事犯罪人進行常規的心理測量,並進行檔案保存。通過這種積累的研究真正把握犯罪人的心理髮展規律,從而制定相關對策。
第三、從社會防控角度建立“危險人格評估”機制。這種評估可始於學校的鑒定之中。為避免評估結果對其以後發展的影響可制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同時,在司法工作中增加對犯罪人格的鑒別工作,如:在調查訊問階段、在審判階段、在監管階段分別進行。這種人格鑒定並不是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只是一種心理評估項目。尤其對入監的犯人、以及刑滿釋放的人員更應該實施這種心理評估項目,以便了解其有無心理缺陷、或心理問題、或人格障礙。再犯的傾向性等。這種評估可為犯罪預防或監控提供依據。(作者:李玫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責編:陶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