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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連線]治理拖欠:法律解決之道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05日 16:11)

  CCTV.com消息(時空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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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何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解決農民工拖欠的問題呢?接下來我們來連線兩位嘉賓,第一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廳廳長孫華普,歡迎您孫廳長。第二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負責人葛行軍,歡迎您葛主任。

  主持人:葛主任,我想問一下您,實際上我們現在有勞動法又有合同法在這兒,為什麼拖欠工資不能通過法律的渠道,非常快非常迅速的解決,而出現大量拖欠的現象呢?

  葛:這個問題應當説是一個社會問題了,要是講宏觀方面的原因,仍然有執行難的原因,比如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還有政策調整中的一些問題,還有少數領導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利干預執行等都是一些因素。我知道一個數字,到2002年底,全國欠發工程款是3300多億,到目前為止,其中有一千多億的工資沒有發給進城務工的工人。

  主持人:您剛才説執行難,你們在執行過程中也感到難嗎?

  葛:是的。執行難這是一個老話題了,也是一個難解的一道題,現在依然還困擾著法院工作,因為執行難還沒有突破性的進展。最高法院領導非常重視,全國法院院長會議上,肖陽院長的報告中又明確指出,在因審理城市工人或進城務工工人工資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反映了最高法院領導對這個問題的關注。

  主持人:如果説感覺不到執行難,也就不會關注到這個程度。孫廳長,我想問一下您,作為一個普通的農民工,應該説他是一個弱勢群體,如果説農民工想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他怎麼來走這個法律程序,怎麼打這個官司?

  孫:是這樣,屬於勞動調整關係,應該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到那兒申請仲裁,根據咱們勞動法的規定,這類案件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由我們勞動仲裁委員會先進行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然後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這是一類案件。另外一類案件就是説,我們目前有些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沒有進入勞動法調整範疇這樣一些雇傭關係所形成的,那麼這類關係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主持人:您能給我們舉一下不屬於勞動法範疇之內的,舉個例子?

  孫:比如説咱們家雇了一個保姆,這種情況下肯定不屬於勞動關係,對這樣的案子,他可能到勞動仲裁部門,勞動仲裁部門就不受理這個案子。

  主持人:孫廳長,我想直接問您這樣一個問題,假如我是一個進城務工的人員,如果我要找一份工作很難,人家説不跟我簽合同,我也沒有辦法,我就在這兒幹工作了,最後拖欠我工資,這個時候,我現在因為跟他沒有簽合同,那麼我要打官司,我能打贏嗎,我算有事實合同嗎?

  孫:你沒有勞動合同關係,對方要認這個賬,比如説用人單位,我承認有這麼一個事情,他確確實實給我幹了活了,幹了多長時間,我工資沒有發放,那麼拿出這樣一個證據到法院起訴,他必須拿出一個東西,沒有這樣一個東西,不光是法院,還是仲裁委員會,他很難確定這樣一個事實,確認事實很困難。現在有些法律規定的界限還不是很清楚,也就是説,在沒有簽勞動合同這樣的案件當中,到底哪些是屬於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哪些是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這樣一些雇傭關係,從目前情況來看,法律規定不是非常明確,我們已經注意到這樣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議廳,現在正在起草一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當中的一些規定,在這個規定當中,我們想把這個問題力爭能夠從法律現象搞得更明確一些。

  主持人:接下來還是想問一下葛主任,葛主任你剛才提到,這次法院院長會議上,肖陽院長提出要快立案、快審案、快結案,你們這個快能快到什麼程度,另一方面在執行當中,比如像剛才所提到的問題,可能有些實際操作的問題,你們怎麼解決、怎麼執行呢?

  葛:是這樣的,我們在掌握這個快上就是不拖延,加班加點工作,儘快使這一部分債權最大化的得到實現。我借此機會説一個問題,我們現在要求各級法院執行局的幹部,要注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一方面加大執行力度,來執行這類案件,第二點就是在執行當中,給弱勢群體一個優惠政策,申請執行費用可以減緩免,實際資儲的費用也可以減緩免,這樣減少時間、債權的成本,減少進城務工工人時間、債權的成本。

  主持人:我還想問一下孫廳長,剛才葛主任提到,説在年底要加大執行力度,使案件快審、快結,我現在想作為一個普通的農民工來講,討要工資,先找到勞動仲裁部門,然後又再去找我們法院打這個官司,來來回回可能要拖很長時間,這裡有很大的開銷,可能這個錢和所討要的工資相比較的話,也會花得差不多,那麼有沒有想到農民工在打官司討要工資的過程中,他們成本的問題,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孫:你提的這個問題確確實實也是一個問題,比如在北京就業,在離開北京之前,你要及時提出自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樣一個請求,中間他月底應該給你發放,他沒有給你發放,你完全可以及時提出來,不要把這些問題都拖到年底,只要他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的過程當中也可以,就可以減免來回奔波,投入訴訟成本,我認為這樣就可以。

  主持人:比如我作為一個農民工來講,馬上要到年底,要到春節了,可能還有一個月不到的時間,這個時候我找仲裁機關沒有解決,那麼我在春節之前,通過咱們司法部門,我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嗎?

  孫:最高法院的領導對這個問題確確實實非常關注,從目前情況來看,到了年底了,作為下級法院他們都在加班審理,都是在加班加點處理這些案子。因為到法院來處理,有一個訴訟程序,有些案子可以進行調節,或者簡易程序,通過這些途徑來處理,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加快這個案件審理的速度。

  主持人:葛主任我還想問您一個問題,剛才我們提到被拖欠者保護的問題,這些農民工如何讓他們討回工錢。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作為一個建設單位也好,或者一個分包單位也好,如果他一年沒有給農民工發工資,這將是很大一筆數目,他可以用這筆錢幹其他很多事情,而且這裡面有利息也會幹很多事情,無形當中他就佔了便宜,那麼我們在執行過程當中,有沒有針對這些拖欠者本身的一種處罰?

  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懲罰措施,是民事強制措施,可以罰款、司法拘留。對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的罰款司法拘留在執行當中實行比較少,這是因為主要的拖欠是在於建設單位,我們現在準得比較早,今年夏天就動員集中執行這類案件。有的案件執行不了,就有種種因素促成的。其中剛才談到一個原因,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合同法的貫徹實施,還有一定的差距,社會各個方面還要全力關注。

  主持人:您剛才提到,可以對拖欠者本身可以處罰,有沒有具體的規定,比如罰到多少,或者讓他交多少滯納金等等?

  葛:現在是這樣,對於被執行人罰款可以罰到三萬,罰的有規定,不支付的話。有的可以搞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15天,15天司法拘留。對於被執行人要具體執行法院法律文書,民訴法有規定,罰款和司法拘留,但這個懲罰它的威懾力並不大,因為僅罰三萬塊錢,拘留時間也就15天,但是我們在執行這類案件,又很少採用這些措施,因為施工單位也有經常處於無奈下。現在法律上規定,只能作為這樣一種強制措施。作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産和物執行的情況下,也只能如此。再嚴重者,如果是故意轉移財産,故意逃避債務,造成農民工不能拿到工資的話,那就觸犯了刑法,刑法313條就要追究他刑事責任。

  主持人:非常感謝二位,謝謝二位。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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