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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景宇:憲法的穩定和與時俱進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6日 23:12)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修改憲法部分內容即將進入法定程序。這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舉世矚目。妥善處理憲法的穩定和與時俱進的關係,是修改憲法部分內容必須準確把握的一個問題。

  (一)維護憲法的穩定,是由憲法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的。

  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中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這段話深入淺出地把憲法的性質、地位和作用講得清清楚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從地位看,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統一到哪?統一到憲法。就法律與社會實際的關係來説,社會實際是母親,法律是子女。從法律體系內部來説,憲法是母親,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們通常説的,憲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二,從內容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説,憲法解決的是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帶全局性、長期性、根本性的問題。一般法律只是解決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領域的問題。

  第三,從法律效力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裡,“各政黨”當然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産黨。憲法上述規定同《中國共産黨章程》關於“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規定是一致的。

  正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維護憲法的穩定,就是維護國家根本制度的穩定,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憲法的穩定是國家穩定的基礎。因此,對憲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嚴肅、慎重,按照不同於其他法律的特別程序來進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憲法的穩定,關鍵在於它的科學性、正確性,得到最廣大人民的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四年來,除建國前夕全國政協一屆一次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有人稱為“約法”,實際上是臨時性的憲法)外,先後有四部憲法,即一九五四年憲法、一九七五年憲法、一九七八年憲法、一九八二年憲法。

  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形式上看,這部憲法是對一九七八年憲法的修改;實際上則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憲法為基礎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憲法為基礎,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經過全民討論,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見結合起來、統一起來,重新制定的新憲法,説它是對一九七八年憲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這是因為,一九五四年憲法科學地總結了歷史經驗,特別是建國以後五年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政府工作的經驗,全面地、準確地體現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是一部好憲法;一九七五年憲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個階段“左”的錯誤,存在著嚴重問題;一九七八年憲法是在我們黨和國家還沒有來得及對“文化大革命”的錯誤進行清理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存在著嚴重缺陷。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國家領導全國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深入總結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恢復並根據新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正確的方針政策,使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面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為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憲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為了使新憲法真正能夠成為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首要的問題是必須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鄧小平同志從憲法修改工作一開始就明確提出,必須把四項基本原則寫進憲法。主持憲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同志根據鄧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1981年10月3日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會議上,專門就如何做好憲法修改工作講了四條意見,可以説是指導原則:

  第一,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四項基本原則好像蓋房子的四根柱子,沒有柱子,房子就蓋不起來。

  第二,一定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中國的實際是修改憲法的根據,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現實的實際,二是歷史的實際。現實的實際是根本的,歷史的實際主要是經驗教訓。研究、借鑒外國的經驗,要“洋為中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國實際情況、適合我國實際需要的有用、有益的東西。

  第三,只規定現在能夠定下來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東西。要盡可能地把全國各方面的意見集中起來,使新憲法能夠起到統一全國人民的思想、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證社會主義四化建設健康順利進行的作用。

  第四,以一九五四年憲法為基礎。長時期的實踐證明,一九五四年憲法是一部很好的憲法。當然,一九五四年憲法頒布實施以來,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就要求我們在一九五四年憲法的基礎上總結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繼承和發展一九五四年憲法的基本原則,既考慮當前的現實,又考慮發展的前景,以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這四條指導原則,可以説是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憲法的“綱”。牢牢把握住這個“綱”,正確處理修改憲法過程中涉及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錯綜複雜的關係,對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作出科學的、明確的規定,解決我們國家帶全局性、長期性、根本性的問題,這樣容易得到絕大多數人的同意,不致引起不必要的爭論;也有利於保持憲法穩定,以後可以對憲法個別條款作修改,不再從頭到尾重寫、全改。當時,我們已經有共同綱領實施以來三十多年的實踐經驗,有一九五四年憲法實施以來二十多年的實踐經驗,有《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作為全黨全國人民取得的共識,制定一部穩定的新憲法是完全可能的。

  現行憲法從啟動到出臺,歷時兩年三個月,在此期間憲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全民討論四個月,討論規模之大、參加人數之多、範圍之廣、影響之大,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上是空前的;1982年12月4日,幾經修改的憲法修改草案提請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體會議採取無記名方式錶決,參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結果,贊成的3037票,棄權的3票,棄權票不到千分之一;在整個過程中,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先後專門討論過八次,憲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經黨中央原則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經過充分發揚民主,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見結合起來,使憲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由此可以看出新憲法的確是高度民主基礎上高度集中的産物,又是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一的體現。這樣制定出來的新憲法,理所當然地受到了國內外的高度評價。全國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學地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國情,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能夠長期穩定的憲法。

  (三)憲法的穩定和與時俱進是在社會實踐中統一起來的,在保持穩定中與時俱進,在與時俱進中保持穩定。

  毛澤東同志説過:兩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遠有,當然總是以不同的具體的形式錶現出來,性質也各不相同。他還舉例説,穩定和變革就是對立的統一,這也是兩重性。稻種改良,新種比舊種好,這是進步,是變革。人生兒子,兒子比父母更聰明粗壯,這也是進步,是變革。但是,如果只有進步的一面,只有變革的一面,那就沒有一定相對穩定形態的具體的動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為稻子,人就不成其為人了。

  憲法也是一樣,具有穩定與變革的兩重性,這種兩重性是在社會實踐中統一起來的。所謂穩定,就是憲法在我們國家舉什麼旗、走什麼路這個根本問題上所確定的基本內容是不能改變的,比如:四項基本原則不能改變,國體、政體不能改變,基本經濟制度不能改變,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不能改變,等等。如果改變這些東西,否定它,取消它,國家就要變質,人民就要遭殃。同時,實踐沒有止境,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發展,憲法也要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與時俱進。二十一年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先後三次對憲法部分內容作了修改。

  修改憲法,遵循什麼原則,採取什麼方式?1987年黨的十三大以後,黨中央領導同志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研究對現行憲法作第一次修改時,就確定了兩條原則: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為改革服務;二是,修改憲法,只限于不修改就會妨礙改革的條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問題採取憲法解釋的辦法去解決。這樣做,有利於憲法的穩定,有利於國家的穩定。至於修改憲法的方式,經過慎重研究,確定採取修正案的方式,這是借鑒美國修改憲法的方式(美國憲法制定於1787年,216年來憲法原文一直未動,採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條),它比法國、蘇聯和我國過去採取的修改憲法辦法(過一定時期,對憲法作全面修改,實際上是重新制定)要好。以後修改憲法部分內容,都是遵循了同樣的原則,採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三個憲法修正案,共17條,其中15條集中在憲法序言和總綱,主要內容:一是確立了鄧小平理論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二是明確了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三是肯定了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從而使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在憲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四是完善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分配製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五是確定了農村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六是確定了非公有制經濟法律地位;七是確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八是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九是確定了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對憲法所作的這些重要修改,都是關係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又反映了全黨全國人民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個根本問題認識的深化,從而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成為體現時代特徵、符合國情、與時俱進的憲法,並沒有因此而影響憲法的穩定,也沒有因此而損害憲法的權威和尊嚴。

  黨的十五大以來,經過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鬥,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歷史性進展,積累了十分寶貴的經驗。從本世紀開始,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去年召開的黨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黨和國家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科學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黨帶領全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經驗,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明確提出了本世紀頭二十年的奮鬥目標和重大方針政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體現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經驗,再次提出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是非常及時、十分必要的,反映了全黨全國人民的共同意願,具有重大的、深遠的意義。(作者楊景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責編:繼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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