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全文)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06日 15:5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産,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的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