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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媒體聚焦“乙肝歧視”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03日 17:16)

  成都晚報消息:成都晚報在13日以《起訴!以憲法的名義》為題,率先在全國獨家報道了川大法學院教授周偉以法律援助的方式,準備北上聲討“乙肝歧視”一事,引起了全國各大媒體和各大門戶網站的高度關注。

  從報道見報開始,全國諸多主流媒體紛紛向本報記者打來電話,詢問案件的有關情況,表示將跟進報道。在互聯網上,網民們就此事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廣大乙肝病毒攜帶者更是關注。有網友認為,“太好了。周教授説得對,體檢細則是一份內部規定,法院審理應當依據《公務員暫行條例》,根據暫行條例,並沒有説公務員錄用必須要身體絕對健康。”另外有網友認為,人事部的《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也有違憲嫌疑,應當一同提出審查建議。許多網友希望本報繼續追蹤,加大對此案的報道力度。

  昨日,記者得到最新消息,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因“乙肝歧視”引發的憲法平等權案予以正式立案。昨日上午,當事人張傑(化名)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稱,上午10時許,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他,法院正式對此案予以立案。下午3時,他在法院立案庭取到了《立案通知書》。“大家的努力終於有了成果,這件事情是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著,我感到很欣慰。不管怎麼樣我覺得已經取得了第一個勝利。”現在等著開庭通知的張傑顯得很高興。

  昨日下午,周偉教授的學生、也是本案代理人之一的盧傑鋒告訴記者,法院立案後,還有一些手續需要辦理。他們還要向被告遞交《行政起訴書》的副本,同時被告還要向法院和原告遞交《答辯狀》。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案件在立案後,將在3個月內開庭。“但此案案情簡單,我想法院很快就會開庭吧。”盧傑鋒説道。

  新聞回放

  安徽蕪湖青年張傑(化名)於今年6月報名參加了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試。經過筆試和面試,他的成績均排在第一名,並進入蕪湖市人事局規定的體檢程序。但在體檢中,張傑被銅陵市人民醫院診斷為“乙肝小三陽”。

  9月25日,人事局以口頭方式宣佈,張傑由於“兩對半”不符合公務員身體健康標準而不被錄取。他以“乙肝歧視”為由狀告安徽省蕪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訴訟官司,得到了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及其學生盧傑鋒提供的法律援助。

  周教授認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張傑的歧視,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乙肝歧視”引發的憲法平等權官司。(記者周牧 劉靜 實習生孫睿)

  憲法對乙肝病毒的無奈

  就在浙江大學學生周某因感染乙肝病毒被拒絕錄為公務員而激憤殺人的消息逐漸淡出人們視野的時候,安徽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官司,再次喚醒了人們有關乙肝病毒感染者受歧視問題的記憶。

  安徽一名大學畢業生在今年的公務員招考中雖然獲得第一名的好成績,卻因為感染乙肝病毒而被拒絕錄用。他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當地人事局歧視乙肝患者。

  我注意到,這場官司是以行政訴訟的名義進行。換句話説,對於人事局拒絕錄用的行為,應試者是以行政機關侵犯了他正當就業的權利為由提出訴訟的。

  讓我們先來分析一下這起官司的實質內容:人事局以有“制度”規定為由,拒絕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為公務員,而原告則認為人事局的這種拒絕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儘管在本場官司中被拒絕錄用的是原告這個特定的人,但如果換了另一個乙肝病毒攜帶者,我想拒絕同樣不可避免。這就説明,在拒絕錄用行為的背後,隱藏的是人事局的“制度”——恰恰是這個制度剝奪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和其他非病毒攜帶者平等就業的權利。

  這就直接導致一個問題:這起官司涉及的事項,實際上是攜帶有乙肝病毒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在報考公務員時平等競爭的權利。從憲法層面上看,這就屬於公民基本權利的兩個方面,從擔任公務員以取得勞動收入這一方面看,這是勞動和平等就業的權利,而從通過擔任公務員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這個方面,則是公民的政治權利。

  正是因為人事部門的一紙“制度”,讓公民的上述憲法性權利被無情剝奪。顯然,對於因此導致的官司,本應該通過憲法訴訟途徑來進行。也就是説,如果有可能,這場官司的核心應該是由司法機關審查人事部門的“制度”是否違背憲法的規定。

  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憲法訴訟。換言之,在中國,如果有人認為某項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為違背了憲法的規定,人們無法提起關於違憲的訴訟。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個古老的法則告訴我們,如果一種權利僅僅是被規定在紙上,如果這些被規定的權利遭受侵害卻無法得到有效救濟,那麼,這種權利無論被規定得多麼詳細,無論被抬高到什麼地步,充其量也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當憲法訴訟或者違憲審查機制在這個社會根本不存在的時候,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其落實的可能性也需要打個大大的問號。

  所幸的是,中國人還是很聰明的。憲法訴訟的路子走不通,就走行政訴訟的路子。這次安徽的“乙肝官司”,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

  在這場官司中,最好的結局可能是,人事部門不能提供乙肝病毒攜帶者不適宜擔任公務員的直接證據,法院據此判決人事局拒錄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和足夠證據,判決撤消這種行為。

  在現實中,不僅安徽省,其他很多地方,甚至可以説是全國各地,實際上都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懷有深深的恐懼,大多數人事部門是拒絕錄用這些人的。如此説來,即便安徽的這場官司出現上述最好的結局,也只能惠及原告一個人。而在此之外,仍有千千萬萬的病毒攜帶者仍舊面臨被歧視和被拒絕的局面。

  行政訴訟只管具體的行政行為,其結果也只可能惠及特定訴訟中的特定人;而如果有憲法訴訟,那麼,一旦裁決機構裁定某項制度的“違憲”成立,這項制度就會被宣佈無效,此後的眾多相關人員就不會再受這種制度的折磨了。惠及一人還是惠及大眾,這就是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之一。

  遺憾的是,儘管憲法被描述得那麼高貴和至高無上,但由於沒有憲法訴訟,憲法規定的那些美妙的東西,都只能遠觀而不可近觸。即便有人認為某項制度違憲,也只能“曲線救國”,用行政訴訟或者其他類的訴訟來尋求可憐的救濟。

  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訴人事局的官司,實際上剛剛開始揭開中國違憲現狀的冰山一角。此前廢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正被猛烈抨擊的勞動教養制度等,都由於沒有憲法訴訟,而只能聽憑你橫行。

  當憲法訴訟缺位,制度和制度制訂者便可為所欲為。該對此保持警惕的,不只是法學家們,更應該是全體民眾。(陳傑人)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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