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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職業道德的底線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07日 15:07)

  中華新聞報消息: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查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縣長等人近日受到處理。令人注目的是,有11名新聞記者在採訪事故過程中收受當地有關負責人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金元寶,存在嚴重的經濟違紀行為。

  記者收受了採訪單位的金元寶,於是面對死亡多人,礦主焚屍滅跡隱瞞真相的事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輕輕放過。聯想到某些記者以輿論監督之名,乘機敲詐勒索的事,有必要強調記者加強道德修養。

  記者隊伍的形象這幾年受到一定損害,與媒體大量擴展,道德和業務素質良莠不齊的從業人員匆忙進入有關,也與媒體工作的特殊性有關。

  媒體工作的特殊性就是媒體可以引導輿論。於是,懂得利用媒體的人和組織就要利用記者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那些犯了事,受到群眾投訴的人或組織也會竭力爭取媒體,收買記者,阻止監督文章見報。

  像繁峙礦難這樣,是記者對公眾知情權的侵害。而有的記者在受到當事人的賄賂請托後,顛倒黑白,混淆視聽,用生花妙筆,為收買者樹碑立傳,評功擺好。如瀋陽慕馬大案中,一全國性大報駐遼寧記者站記者馮奎先後接受了馬向東妻子章亞非送上的2.9萬多元現金和禮品,接連寫了兩篇內容嚴重失實的內參,嚴重干擾了執法機關對馬向東案件的查處。

  有些記者以敲詐某些存在問題部門和企業來牟取私利。比如有的記者出門採訪有群眾投訴的部門或企業,首先擬訂兩份方案。首先是正面宣傳,歌功頌德,附帶的是設計好的一份廣告協議,群眾投訴僅僅是要挾的一個道具;如果不答應廣告或其他好處,就曝光監督。某些縣市和企業的領導成天要對付這樣的記者,以免被他們曝了光,影響了形象;而這類記者居然生意興隆,收入豐厚。

  不説謊騙人,不索要騙取財物,這是任何一個人都應遵守的道德準則,是做人的道德底線。作為專業工作者的記者,理應做得更好一些。(梁發芾)

責編:劉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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