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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人大審議 三大重點引人關注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8日 14:14)

  中新網10月24日電 官方消息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即將審議的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此次草案有以下幾處值得注意的重點: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望與停車泊位脫鉤

  任何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不得要求車主提供停車泊位等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無關的證明。這意味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將與停車泊位完全脫鉤,任何人不得在機動車送檢時要求車主提供停車泊位證明。

  在23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做了報告。他説,草案規定,登記後投入使用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一些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要求提供停車泊位等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無關的證明,這種做法應予禁止。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這一款中增加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胡光寶説,根據公安部的意見,借鑒國外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一種有效的獎懲做法,總結我國在一些城市的試點經驗,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望設立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在23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做了報告。他説,草案規定,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對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只能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

  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據此建議將這一條款修改為: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農用機動車的管理分歧有望得到解決

  在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過程中,對農用機動車如何進行管理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根據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運輸車將不分具體用途,其牌證發放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而拖拉機牌證的發放則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而對農業(農機)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經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可繼續使用,不必重新換發。

  在23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做了報告。他説,草案規定,對機動車包括農用機動車的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對這樣規定,常委會幾次審議中一直有不同意見,分歧集中在對農用機動車(包括拖拉機、農用運輸車)牌證發放,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還是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主要的意見有三種:一是,主張維持1986年以來實行的管理體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二是,主張在保持現行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拖拉機和小型農用運輸車的牌證發放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大中型農用運輸車的牌證發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三是,主張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但要採取便民措施,減輕農民負擔。

  胡光寶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解決這個問題,既要堅持把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統一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時,也要認真考慮我國對農用機動車牌照發放的管理現狀,區分拖拉機和其他農用機動車的不同情況。據此,建議在堅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實施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對農用機動車作具體分析、區別對待。運輸車不宜分工業用、農業用、商業用等,應予同等對待,其牌證發放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拖拉機宜按1986年以來實行的管理體制,拖拉機的牌證發放可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但應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此外,從方便農民、減輕農民負擔考慮,對農業(農機)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經發放的機動車牌證,應當允許繼續使用,不必重新換發。

  胡光寶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以上考慮,同國務院法制辦交換了意見。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同有關部門協調後,經向國務院領導報告,同意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草案據此做出了修改。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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