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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檢驗不得附加條件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8日 14:10)

  光明日報消息: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除法定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這是今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四次審議稿作出的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中規定:“登記後投入使用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一些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要求提供停車泊位等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無關的證明,這種做法應當予以禁止。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的上述規定中增加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使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根據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的意見,草案四次審議稿對三次審議稿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做出修改,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袁祥)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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