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應遵循便民原則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8日 11:13)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行政許可,也就是人們常説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較少考慮行政許可申請人辦事是否方便,申請人常常需要跑多個部門、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稱為“跑斷了腳、磨破了嘴”。
行政許可法把便民作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使這部法律充滿了“親民”色彩。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這部法律的便民原則還體現了信息時代的特色。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沈路濤 張旭東)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