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法律嚴禁違法轉讓行政許可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8日 11:07)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 在我國,倒買倒賣行政審批批文的現象曾一度呈現氾濫之勢。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這一行為説“不”,明確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將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本來未就這一問題作出規定。在審議這部法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行政許可法應當做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因此,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只有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轉讓,但必須由法律、法規對這種轉讓做出明確規定,比如通過出讓許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轉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買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乘之機,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