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設定行政審批應當聽取各方意見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8日 10:55)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 很多行政審批事項都與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