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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傳播突發傳染病疫情恐怖信息最重可判刑5年以上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5)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14日聯合公佈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還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刑法相關規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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