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非典”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將受重罰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4)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14日聯合公佈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