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非典”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3)
防治“非典”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佈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