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防治“非典”救災優撫救濟款物最高可判刑7年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3)
非法挪用用於預防、控制“非典”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將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14日聯合公佈的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
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規定,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73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73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而據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挪用公款罪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