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致使傳染病病人死亡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2)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14日聯合公佈司法解釋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