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正文

生産銷售防治“非典”假劣産品將受重典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1)

  在全國抗擊“非典”的同時,少數不法分子借機發不義財,製造銷售假劣防護産品和藥品,造成嚴重危害。今後,這種犯罪行為將按新的司法解釋受到重典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公佈、自15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如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産、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産品、物資,或者生産、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産、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生産、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生産、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處罰將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産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責編:閆冬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