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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傾倒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可判刑3至7年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10)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14日聯合公佈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破壞環境保護罪可判處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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