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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發佈防治“非典”虛假廣告會觸犯刑律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09)

  “具有超強殺毒功能”、“有效防治‘非典’”……在抗擊“非典”的熱潮中,不時冒出這樣的廣告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提醒:千萬莫作虛假宣傳,否則會觸犯刑律。

  兩院14日公佈、于15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如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規定,以虛假廣告罪處罰。據此,等待以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的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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