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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可定失職罪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2:07)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佈的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這個名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

  我國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進一步細化為4種情形: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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