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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失職可判徒刑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5日 01:59)

  建立實施責任制,是全國上下防治“非典”的重要舉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新的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非典”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者,將被依法判處徒刑。

  兩院14日公佈、于15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産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依此,主管人員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一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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