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的主要範圍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3日 18:56)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的《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規定,我國法院承擔對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範圍是:
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的行政案件。《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應當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無論外經貿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補貼及補貼金額作出的終裁決定,還是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其性質均屬於行政最終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這些決定屬於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範圍。
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徵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徵稅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徵收的決定的行政案件。
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或者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作出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保留、修改、取消反補貼稅或者承諾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依照《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這些復審決定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建議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決定,或者外經貿部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諾的決定。(記者田雨 李薇薇)
責編:白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