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未記入案卷的事實不能作為認定反傾銷、反補貼行為合法的根據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3日 18:53)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3日在此間説,國務院主管部門在作出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時沒有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該行為合法的根據。
李國光在最高法院公佈《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佈會上説,國務院主管部門對其作出的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據被告的案卷記錄審查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據此,國務院主管部門對其作出的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據被告的案卷記錄審查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李國光強調:“被告在作出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時沒有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該行為合法的根據。”
他同時指出,行政訴訟法確立了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但不排除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李國光説:“被告在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實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而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記者李薇薇 田雨)
責編:白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