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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9日 21:43)

  農村衛生工作是我國衛生工作的重點,關係到保護農村生産力、振興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對提高全民族素質具有重大意義。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為加強農村衛生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農村缺醫少藥的狀況得到較大改善,農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壽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從總體上看,農村衛生工作仍比較薄弱,體制改革滯後,資金投入不足,衛生人才匱乏,基礎設施落後,農村合作醫療面臨很多困難,一些地區傳染病、地方病危害嚴重,農民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突出,必須引起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農村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1.農村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農村為重點的衛生工作方針,從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深化農村衛生體制改革,加大農村衛生投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加強宏觀調控,優化衛生資源配置,逐步縮小城鄉衛生差距,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全面落實初級衛生保健發展綱要,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從整體上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2.農村衛生工作的目標。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的總體要求,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設施齊全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立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農村衛生服務隊伍,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標達到發展中國家的先進水平。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要率先實現上述目標。

  二、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3.明確農村公共衛生責任。各級政府按照分級管理,以縣(市)為主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承擔全面責任。國家針對現階段影響農民健康的主要公共衛生問題,制定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和規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方案,市(地)、縣(市)具體組織實施,全面落實農村公共衛生各項任務。

  4.加強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處理農村重大疫情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能力,重點控制嚴重危害農民身體健康的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寄生蟲病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農村地區兒童計劃免疫接種率達到90%以上;95%以上的縣(市、區)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75%的鄉(鎮)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預防保健諮詢服務;95%以上的縣(市、區)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地方病重病區根據本地區情況,採取改水、改灶、換糧、移民、退耕還林還草等綜合性措施,有效預防和控制地方病。積極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農村婦幼保健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加強農村孕産婦和兒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兒童營養狀況。要保證鄉(鎮)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産婦順産的能力;縣級醫療機構及中心鄉(鎮)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産婦難産的能力。到2010年,全國孕産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要比2000年分別下降25%和20%。採取重點干預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6.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以改水改廁為重點,加強農村衛生環境整治,促進文明村鎮建設。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制定農村自來水普及率和衛生廁所普及率目標,並逐年提高。推進“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疾病預防和衛生保健知識,引導和幫助農民建立良好的衛生習慣,破除迷信,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7.建設社會化農村衛生服務網絡。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由政府、集體、社會、個人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組成。打破部門和所有制界限,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建立起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民辦醫療機構,支持城市醫療機構和人員到農村辦醫或向下延伸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應一視同仁,並按機構性質給予稅收減免等鼓勵政策。農村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可由政府舉辦的衛生機構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購買。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縣、鄉、村衛生機構功能,制定基本設施配置標準。到2010年,基本完成縣級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房屋設備的改造和建設任務,已有的衛生院以改造為主,保證開展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8.發揮農村衛生網絡的整體功能。政府舉辦的縣級衛生機構是農村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承擔農村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基層轉診、急救以及基層衛生人員的培訓及業務指導職責。鄉(鎮)衛生院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綜合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公共衛生管理職能。鄉(鎮)衛生院要改進服務模式,深入農村社區、家庭、學校,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一般不得向醫院模式發展。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預防保健任務,提供常見傷、病的初級診治。要注重發揮社會、個人舉辦的醫療機構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鼓勵縣、鄉、村衛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整體功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農村衛生資源的組成部分。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職能,發揮各自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應有作用,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9.推進鄉(鎮)衛生院改革。調整現有鄉(鎮)衛生院佈局,在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後,原則上每個鄉(鎮)應有一所衛生院。調整後的鄉(鎮)衛生院由政府舉辦,要嚴格控制規模,按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因素核定人員,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劃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對其餘的鄉(鎮)衛生院可以進行資源重組或改制。要在全縣(市)或更大範圍內公開招聘鄉(鎮)衛生院院長,競爭上崗,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保證其相應待遇,並將其工資和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列入財政預算。要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探索搞活衛生院的多種運營形式,實行全員聘用制,形成有生機活力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提高鄉(鎮)衛生院效率。在改制過程中要規範資産評估、轉讓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員,變現資金應繼續用於農村衛生投入。

  10.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素質。高等醫學院校要針對我國農村衛生實際需要,通過改革培養模式,調整專業設置和教學內容,強化面向農村需要的全科醫學教育,可採取初中畢業後學習5年或高中畢業後學習3年的高等專科教育等方式,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才。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和城市衛生機構的在職或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服務。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制度,加強農村衛生技術人員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接受醫學學歷教育。對衛生技術崗位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要有計劃清退,對達不到執業標準的人員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全國鄉(鎮)衛生院臨床醫療服務人員要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其他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到2010年,全國大多數鄉村醫生要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

  11.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優勢與作用。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和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為農村中醫藥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逐步形成中醫特色和優勢。加強鄉村醫生的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培養一批具有中醫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農村中醫骨幹。鼓勵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兼學中醫並應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民服務。要篩選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擴大中醫藥服務領域,在規範農村中醫藥管理和服務的基礎上,允許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採、自用中草藥。要認真發掘、整理和推廣民族醫藥技術。

  12.促進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支持鼓勵大型藥品經營企業通過兼併和改造縣(市、區)藥品批發企業,建立基層藥品配送中心,鼓勵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向農村延伸,方便農民就近購藥。逐步推行農村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採購,也可由鄉(鎮)衛生院為村級衛生機構統一代購藥品,但代購方不得以謀利為目的。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範用藥行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

  四、加大農村衛生投入力度

  13.政府衛生投入要重點向農村傾斜。各級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衛生投入,增長幅度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從2003年起到2010年,中央及省、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衛生事業經費主要用於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包括衛生監督、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經費、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資金等。要研究制定具體補助辦法,規範政府對農村衛生事業補助的範圍和方式。

  14.合理安排農村公共衛生經費。縣級財政要根據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安排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省、市(地)級財政要對縣、鄉開展公共衛生工作給予必要的業務經費補助。此外,省級財政還要承擔購買全省計劃免疫疫苗和相關的運輸費用。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的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項目給予補助。

  15.合理安排農村衛生機構經費和建設資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排政府舉辦的農村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和必要的醫療服務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和發展建設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農村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給予補助。

  16.加強農村衛生經費管理。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服務量將農村衛生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農村衛生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禁各種挪用和浪費行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17.加大衛生支農和扶貧力度。建立對口支援和巡迴醫療制度。組織城市和軍隊的大中型醫療機構開展“一幫一”活動,採取援贈醫療設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巡迴醫療、雙向轉診、學科建設、合作管理等方式,對口重點支援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建設。縣級醫療機構要建立下鄉巡迴醫療服務制度,各地要為每個縣配備一輛巡迴醫療車,中央對貧困、民族地區購置巡迴醫療車及其附屬醫療設備給予資金補助,巡迴醫療車的日常運行費用由地方財政負責。大力支持開展視覺“光明行動”等巡迴醫療活動。嚴格執行城市醫生在晉陞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累計服務一年的制度。政府組織的衛生支農所需經費由派出機構的同級財政給予補助。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把衛生扶貧納入扶貧計劃,作為政府扶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在國家扶貧資金總量中逐步加大對衛生扶貧的投入,幫助貧困地區重點解決基礎衛生設施建設,改善飲水條件,加強婦幼衛生和防治傳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難。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

  18.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傳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相適應,堅持自願原則,反對強迫命令,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要建立有效的農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要先行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廣。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經濟發達的農村可以鼓勵農民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19.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主要是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醫療救助形式可以是對救助對象患大病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也可以是資助其參加當地合作醫療。醫療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要建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民政部門審核批准,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管理體制。

  20.政府對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給予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統籌管理辦法。省、市(地)、縣級財政都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對農村貧困家庭給予醫療救助資金支持,對實施合作醫療按實際參加人數和補助定額給予資助。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六、依法加強農村醫藥衛生監管

  21.強化農村衛生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強化農村衛生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技術應用等方面的準入管理。加強農村衛生服務質量的評估、管理與監督,重點對鄉、村衛生機構醫療操作規程、合理用藥和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器械消毒進行監督檢查,規範農村衛生服務行為,保證農民就醫安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服務價格及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要充實力量,加大對鄉、村巡迴衛生監督的力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産銷售健康相關産品的衛生監督工作,嚴禁危害農民身體健康的生産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其他危害公共衛生的違法行為。

  22.加強農村藥品監管。藥品監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縣及縣以下藥品批發企業、零售企業、農村衛生機構的藥品採購渠道和藥品質量的檢查,開展對制售假劣藥品、過期失效藥品、獸藥人用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治理,嚴肅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藥品行為,取締各種非法藥品集貿市場,大力整頓和規範中藥材專業市場。要充實縣級藥品監管力量,積極為基層培養藥品監管人員,改善藥品監管裝備條件,擴大農村用藥監督檢查和抽驗的覆蓋面,保證農民用上合格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23.加強高毒農藥及劇毒殺鼠劑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藥特別是高毒農藥的管理,嚴格實行農藥生産經營許可制度。要認真做好殺鼠劑的登記審批工作,對申請登記的殺鼠劑進行嚴格審查,今後不再批准殺鼠劑的分裝登記。要大力開展對制售高毒農藥和殺鼠劑的專項整治活動,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産、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藥品行為,對其制售窩點要堅決予以查封和取締。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農民拒絕使用劇毒鼠藥的意識。針對可能發生的農藥生産和使用中毒,要制定應急預案。

  七、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領導

  24.高度重視農村衛生工作。做好農村衛生工作,保護和增進農民健康,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重大意義,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貫徹中央的農村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把初級衛生保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落實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保障措施,保證各項規劃目標的實現。市(地)、縣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實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把改善農村基本衛生條件、組織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減少本地區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人數、保證農村衛生支出經費等目標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經濟發達地區,在完成中央提出的各項發展目標和任務的基礎上,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需要,加快農村衛生事業發展,提高農民醫療和健康水平。

  25.落實有關部門責任。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對農村衛生的全局性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方針政策,並運用轉移支付、西部開發、衛生扶貧等方式幫助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農村衛生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職能作用,宣傳、計劃、經貿、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事、農業、計劃生育、環保、藥監、體改、中醫藥、扶貧等有關部門要明確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群眾團體要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農村衛生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確保農村衛生各項工作的完成。

責編: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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