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10日 06:28 來源:
新華社北京6月8日專電(記者劉菊花 葛素表)“超標但安全”的大力宣傳和“只換不退”的無力道歉,是雀巢對中國消費者不捨追問的所有回答。中國消費者有點急了:雀巢到底還要曖昧多久?何時懂得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記者8日專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的邱寶昌律師。他表示,雀巢在事發後的種種表現不能令中國消費者滿意,比如“只換不退”的單方聲明,就無形中減小了己方的責任,剝奪了中國消費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退貨和賠償的權利。邱寶昌歷數了雀巢與中國數部法律法規的“碰撞”行為。
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8日的表態,我國現行用於規範嬰兒配方乳粉生産的兩個標準均為國家強制性標準,分別適用於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和6個月以內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兩標準中對於碘含量的指標要求均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國家標準委明確説,嬰兒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範圍均為不符合標準的産品。
而雀巢“20040921”批次的雀巢金牌成長3+奶粉碘含量外包裝上標明的是國家標準,實測則達191微克到198微克。
碰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七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禁止生産、銷售和進口。
第二十條:生産、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産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碰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生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産,並沒收産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並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産、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
第三十四條:生産、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碰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第十二條:産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第二十六條: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産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産品標準,符合以産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十條:售出的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二)不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産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産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産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碰撞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碰撞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産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産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鏈結
碘不符合標準的嬰兒配方乳粉應禁止生産和銷售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劉菊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8日對“嬰兒配方乳粉中碘含量”問題表態:按照標準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禁止生産、銷售和進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嬰兒配方乳粉應禁止生産和銷售。
國家標準委説,我國現行用於規範嬰兒配方乳粉生産的標準為GB10765—1997《嬰兒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嬰兒配方乳粉Ⅱ、Ⅲ》,兩個標準均為強制性標準,分別適用於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和6個月以內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兩標準中對於碘含量的指標要求均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嬰兒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範圍均為不符合標準的産品。
這是自“雀巢奶粉碘超標”事件發生以來,國家相關權威機構對“嬰兒配方乳粉中碘含量”問題的首次公開表態。
記者8日同時了解到,相關質檢部門將對“問題奶粉”生産企業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將禁止其生産和銷售。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