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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在線】“兩會”細節凸顯和諧社會新風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1日 11:46)

  《人民日報》2005年2月27日以《回首2004年“兩會”:代表委員為農呼籲有回應》為題報道了農業部研究落實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的有關情況,並列舉了兩份建議和一份提案的內容、進程(部分辦理情況)、鏈結(舉出具體實例)的順序。按照以往媒體報道的慣例,一般只會在“兩會”召開之時關注當年屬於“熱點”的建議和提案,不會在隔了一年之後炒冷飯。因此,在“兩會”召開之際,這樣一個看似尋常的報道,一個極易被忽視的細節,值得我們仔細地回味。

  代議制民主中,民意代表的作用十分重要,不僅是下情上達的重要途徑和渠道,更是維護選民利益、監督政府行為不可缺少的關鍵一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的三項主要職能,決定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中國要承擔其民意代表的重要職責,這是憲法賦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託的重任。對於中國這樣一個處於轉型期的國家,經濟利益多元化、政治訴求多樣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民意代表,如何採納、取捨和提煉?應當通過什麼方式與國家政權機關進行溝通和對話,進而實現社會和國家的良性互動?人大代表的建議(議案)、政協委員的提案,無疑就是民意代表履行為民代言職責的一種重要方式;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妥善辦結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不僅是法律剛性的要求,更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

  長期以來,建議和提案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無庸諱言,建議和提案作用的發揮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和落實環節上。以深圳市的兩份人大代表建議為例:2001年,深圳市30多名人大代表針對市內18個道路和隧道站收費站投資主體和關係複雜、建設管理方式混亂等問題,提出取消特區內道路、隧道收費的建議,從建議的提出直至最終全部取消市區內18個道路和隧道收費站,前後不到兩年時間;同樣在2001年,治理河道污染的建議的落實情況卻差強人意,本該清澈的河水迄今黑臭依舊。兩份不同內容卻同時提出的建議,為何導致不同的命運呢?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制度的缺失。沒有制度的保障,再好的建議和提案也會淪為空談,代表和委員再多的心血也不得不付之東流。相伴而生的是關係民生的利益沒有表達的渠道,政府行為缺少民意代表的監督和制衡。

  那麼如何為建議和提案的落實提供制度的保障呢?筆者認為,確保程序公開是前提,構建責任機制是基礎,兩者結合,才能充分保障民意代表的建議權和提案權,發揮民意代表為民代言、為國獻策的重要職能。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程序則是制度建設的萬靈丹。程序公開包括建議與提案的內容公開、辦理部門公開、辦理過程公開、辦理結果公開。通過公報或媒體,公開建議和提案的內容,可以提高代表和委員的“代言意識”。作為民意代表,能否下情上達、反映民生是衡量其履職能力的重要標準,公開建議和提案的內容,讓選民知曉、社會議論,這本身就是對代表和委員一種無形的“監督”,也是對社會知情權的尊重。這種監督的壓力和尊重權利的選擇必將進一步增強民意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激發民意代表的主體意識,顧民生、想大局、議大事、獻良策,提高建議和提案的“含金量”,向選民交出合格的答卷。

  公開辦理部門、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不僅僅是政府部門一種善意的姿態,更是不可推卸的職責。人民政府為人民,“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必賠償”是政府行為的原則和準繩。因此,能否將辦理部門、辦理過程、辦理結果公開,就不僅僅是對民意代表履行答覆和辦理的義務,更是對一個法治政府執政能力的考驗。我們堅信:我們的政府有這樣的能力,也有這樣的自信!

  辦理結果“陽光化”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將代表和委員的民主權利和民意訴求落到實處,還在於責任機制的構建。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不僅要辦理,而且要辦理好,標準就是問題是否得到解決,代表和委員是否滿意。;如若對於辦理的結果僅僅只是公開,卻缺少徵求代表和委員意見的程序,沒有構建其責任機制,那麼最終仍然會陷入“能辦就辦,辦不了就拖,拖不了就敷衍”的惡性循環。這樣將對廣大選民合理訴求的回應無益,對民意代表民主權利的實現無益,對政府行為的有效監督無益,對和諧社會的建立更無益。

  民主的進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有賴於一個個細節的推動,我們期待著這樣的“細節”會越來越多的出現。“兩會”召開在即,我們期待著今年公開建議和提案的內容突破媒體追逐的“熱點”,能夠更全面一些;公開辦理的部門更多一些,公開辦理的過程更透明一些,公開辦理的結果更紮實一些,責任機制更有效一些。如此,社會民眾、民意代表和法治政府的良性互動將進一步制度化和規範化,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進程將更生動一些,和諧社會的建設步伐將更快一些!(胡健)

責編:李莽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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