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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行政許可法》與轉變觀念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5日 13:25)

  《行政許可法》7月1日開始實施。貫徹好這部法規,要對其各項條款和概唸有正確的認識和理解,這是前提。同時,建立或強化一些與新法規相適應的觀念也十分必要。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行使權力時,以往的一些習慣做法是可以自我授權,自定規章,自己執行。這種自我授權的觀念或做法在新法律實施後將被廢棄。根據新的法律規定:要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才能設行政許可,部門自定的規章不能作為依據。也就是説,不能自我授權,自己又參與執法。

  另一個重要觀念是從權力導向轉為規則導向。在我國,由於在觀念上較重的官本位及在管理方式上的權力導向,往往使規則較易受到破壞,使可以通過規則解決的問題仍需通過上級批示才能落實。《行政許可法》通過對權力的約束,將促進按規則辦事的觀念逐步建立,達到提高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行政許可法》有十幾個條款涉及到群眾參與,這也是一個新的亮點。歷來行政許可都是行政機關的事,百姓如何參與確實還會有個觀念轉變過程。也許仍會有人對群眾參與的必要性有不同認識,我們需要通過學習和實踐來提高認識,真正落實群眾的參與權。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應通過學習和落實《行政許可法》建立這樣的觀念:對政府,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對百姓,保密是原則,公開是例外。個人的隱私權是應依法得到保護的,而政府部門的工作應該公開公正公平。有個城市通過給三輪車工人補償的方式較好地解決了取締該類車輛在市內運輸的問題。這與《行政許可法》要確立的信譽觀念是一致的。政府的政策不能朝令夕改,不得已改變時也要付出必要的代價,通過補償或賠償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降低行政成本是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賠償、監督,包括機構設置都需要成本,因此需要建立這樣的觀念:設許可屬於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社會、市場、公眾能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輕易設。有人對“門前三包”的管理方式作過研究,認為花費在監督上的成本過高,且效果不佳。如果採用違反規定承擔損失賠償的做法,就會使自覺做好門前環境整治的政策得到落實。由於任何人受到傷害後都有權索賠,無形中構成了無償監督機制。誰也不願有這樣的麻煩,從而以較低的成本實現了管理目標。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誰發證,誰監督,誰負責,這裡應特別關注的是要建立起責任觀念。權力要與責任挂鉤,而與利益脫鉤,從法律上解決了有些人偏好權力而不願承擔責任的問題。曾有外商對中國市場管理髮表看法,認為進入難,進來了就比較自由了。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政府部門在權責統一方面存在的問題。

  《行政許可法》是一部內容豐富的法律,落實好這部法律還需要政府部門強化一些觀念,如便民觀念、程序觀念等。這些觀念的強化將有助於促進政府部門真正創建一個良好的管理環境,體現依法、公正、高效等基本原則,實現職能轉變,管好該管的事,放開不該管的事。有人認為,這部法律的實施是政府部門的一場深刻變革。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刻領會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把這個重大的改革舉措貫徹好落實好。

責編:張會玲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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