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引咎辭職還需規範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1日 14:31)
這幾天,引咎辭職成了輿論的一個焦點。先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在川東鑽探公司井噴特大事故發生後,多次表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並提出引咎辭職。後是北京市密雲縣委副書記、縣長張文,作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密雲縣“2.5”特大傷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市委同意張文引咎辭去縣長職務,同時免去其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接著,吉林市市長剛佔標引咎辭職,並辭去了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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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幾何時,引咎辭職是西方國家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官員的制度。如今,它在中國生根、發芽、結果了。這説明,隨著國際化潮流的加快,官員們漸漸認識到了對重大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時,主動提出辭職比被撤職,要合適、體面得多。然而,作為新生事物,引咎辭職在中國的最大問題就是“水土不服”,以至於被推陳出新得走了樣。之所以有如此擔心,是因為引咎辭職還不規範,並未形成完善的制度。
一是期限問題。從公開的報道來看,在川東鑽探公司井噴事故發生後,馬富才很快就感覺到了對這起遠在萬里之外的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因此多次認錯並提出引咎辭職,這明顯是身為高級領導的良知。可是,張文從什麼時候開始提出引咎辭職,又幾次提出引咎辭職,至今未被披露。如果事故發生後,張文很快就提出來了,而不是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即將到了尾聲,那麼他是可敬的。反之,則是不好恭維的。由此聯絡到遼寧鐵嶺昌圖“12.30”特大煙花爆炸事故、浙江海寧“2.15”特大火災等等尚未處理完畢的事故,無一當地官員提出引咎辭職的消息見諸媒體。所以,應該對引咎辭職做出期限的規定,凡是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的就不允許其辭職,而是要撤免。只有這樣,才能使引咎辭職成為管用的制度,而不是擺設。
二是作秀問題。引咎辭職者的最大損失是丟掉了權力,但又有個莫大的好處就是留下了一個敢於承擔責任的“英雄形象”。在國外,好多官員引咎辭職之後,執法機關還要研究研究他(她)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絕不是一引咎辭職就一了百了了。而我國,在民主和法制尚不完善、健全,尤其是腐敗未得到根本治理的條件下,不能排除有的腐敗分子要借引咎辭職來實現“激流勇退”的目的。這樣一來,引咎辭職就成了作秀,完全是虛晃一槍。
三是另有安排問題。長期以來,易地坐官一直是有問題的官員的“避風港”。在這個地方幹不下去了,可以到另外一個地方;在這個部門或行業幹不下去了,可以到另外一個部門或行業。有的平級調動,也有的明降暗升,還有的乾脆直升。去年“非典”期間被免職的官員,好多人又得到了重新安排,雖然不是官復原職,但仍然是個美差。由於工作不力,被免職的都能得到重新重用。主動引咎辭職的,又如何保證不被重新提拔?
引咎辭職的出現,是一個好的兆頭,但是,切不可盲目樂觀。讓引咎辭職成為一項好的管用的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規範。(王海波)
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