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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汽車召回與保障人權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9日 16:49)

  年年“315”,活動幾近程式化,維權改進有限,消費者參與熱情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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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若説與往年相比有所進步,其亮點就是在國際上廣為實施的“召回”制度開始在國內試點。3月15日這一天,政府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並宣佈此項行政規章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我國去年生産了430萬輛各色汽車,産量排在世界第四。據此,國外有輿論説“中國開始邁進了‘汽車社會’的門檻”。對這個説法,普通百姓未必關心或認同,在絕大多數中國人眼裏,“汽車社會”對自個兒及家庭仍然很遙遠。但我們有理由強調,不管你是否擁有私家車,“召回”制度在中國的試點都值得每位消費者去關心,因為這是一項在消費領域保護産權與保障人權的具體制度。為了這項制度能在中國“落地生根”,許多有識之士奔走呼號多年,各相關利益主體也較勁博弈了多年。

  有必要對“召回”制度作點解釋,“召回”指的是,因設計、製造等原因引起某個型號或批次的産品出現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財産安全的缺陷,製造商必須以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産品缺陷,並向消費者道歉或作出物質性補償。

  人所共知,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或財産安全的産品絕非汽車一種,僅家用電熱水器或燃氣熱水器一類産品,因設計或製造缺陷導致電死人或“熏”死人的惡性事件,在國內絕不止一宗兩宗。“召回”制度選擇汽車作試點並非偶然。早幾年,發端于湖南的日本産某幾個型號的越野車質量風波,武漢的“砸大奔”事件,最後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國內沒有汽車召回制度。消費者除了與製造商扯不清、道不明,財産受到損失,還有人因此而致傷、致殘。旁觀國內保護産權與保障人權的每一項具體制度的出臺(包括改進),多多少少與直接或間接的“國際背景”有關係。“國際背景”的存在,還不是“非偶然”的主導性因素。真正的主導性因素在於,市場開放度日增,逼著國內製造商轉變觀念。就以汽車市場為例,製造商若繼續漠視消費者權益,等於把生意推給外國車商去做。

  還有個主導性因素更重要,專指有關部門的“官念”轉變。前推幾年,每每面臨中國也該實施“召回”制度的集中籲請,有關部門總是以“國情不同”或“條件尚未成熟”擋駕。

  所指“官念”轉變,就我們的認知所及,還當有更深的內涵。這裡著重指出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對行業效益的“總體”與消費者權利的“個體”,其分量誰輕誰重,有關部門開始選擇後者,是為正確“大局觀”和本真的“生産目的”的理性回歸。再一層意思則指,消費者使用産品的財産損失補償和人身安全保障,首次被提升到對公民産權保護和人權保障的認識高度。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已經結束,保護産權與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修正案並獲高票通過。保護産權與保障人權,修憲固然關鍵,落實更為迫切。修憲使國內保護産權與保障人權的“天空”豁然開朗,從今往後,我們更須像建立“召回”制度試點一樣,把國家保護産權與保障人權的憲政法條逐項落實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正是出於上述認知,我們把“召回”制度與産權和人權相聯絡,並非生拉硬扯。(魯寧)

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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