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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決策失誤要追究更要預防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1日 14:59)

  新華網消息:據報道,今後深圳如果發生類似西部海上田園旅遊區投資的失誤,審批人要承擔決策失誤責任。有確切消息説,深圳將加大國有資産重大項目投資的監管,逐步建立重大項目“誰審批誰負責”的決策失誤追究制度。(2月9日《江南時報》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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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要建立決策失誤追究制度,這很好,但筆者認為,同時要建立防範機制,以預防決策失誤。

  近幾年,不少地方都有因“決策失誤”而把“好事”做成了損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敗家子項目”,這已成為政府部門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這裡有政府官員個人決策能力和決策水平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要考慮目前的決策體制是否完善。

  人們可以事後很容易地對一個決策失誤的案例做出它當初立項時“不科學”的判斷,但事前這些決策往往因不具備監督程序,由個別人“包辦”,潛在的“不科學”性難以引起足夠的重視。

  誠然,我國一些地區已開始實施績效審計,並把審計結果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政府對納稅人負責的表現。然而,績效審計只是在項目完工後進行審核,由於缺少相應的監督機制跟進,績效審計後的“打板子”卻不能阻止決策失誤的發生。

  要解決這個問題,要考慮下面幾個方面:

  首先應該進一步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研究諮詢工作,尤其是重大工程項目和涉及老百姓生産、生活中的切身利益的項目,應該經過專家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然後再做決策,避免決策的盲目性。

  其次,應該重視政府決策制度的建設,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實行“誰決策,誰負責”。決策失誤後,屬於工作水平問題的,要進行行政處理;屬於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有以權謀私等現象的,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減少決策失誤,絕不能僅靠行政機構或企業的內部分工制約和職能的劃分,缺乏外界監督制約機制的公共決策還是一種權力集中的公共決策,弊端還會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必須加強外界監督。

  目前在許多發達國家,針對政府決策的項目都有一套完備的監控預警體系。在項目進行當中,一旦出現問題,預警系統就會發出警報,亮起紅燈,提醒政府馬上審查,解決問題。這樣,可以避免問題進一步蔓延。

  因此,在加強審計監督的同時,我們需要的是全程監控,進一步建立決策失誤防範機制,以避免和降低政府決策失誤的成本和風險。與此同時,政府的公共決策應該納入社會力量的監督過程中,逐漸增加決策的透明度,如引入市民聽證和參與監督機制,廣泛聽取不同意見,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

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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