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人大代表應該獲得報酬
央視國際 (2003年02月17日 12:44)
中國青年報消息:春節前後,各地人代會陸續召開。在人代會上,代表們除了依法選舉出當地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負責人外,還要向人代會提交議案,積極參政議政。可以説,一屆人代會開得如何,與人大代表提交的議案質量以及參政議政的質量有著直接密不可分的關係。
人大代表提交的議案質量怎樣,以及參政議政的質量怎樣,又與人大代表對民意的了解和知曉程度有關。而人大代表要想充分了解和知曉民意,就必須深入老百姓中間去傾聽和感受,就必須深入基層搞調查。也就是説,一個合格的人大代表,在完成日常工作之餘,還要耗費一定的“業餘時間”去“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由此可見,一個人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後,單對其“人大代表”這一身份而言,他應該獲得報酬。
然而目前的現實卻是,人大代表在履行職責時沒有任何報酬,分明是在“義務勞動”。他們在成為人大代表時,更多是“滿足”于這個榮譽稱號。這就有問題了。假如要你幹一件事,光給你榮譽而不給你任何報酬,這樣的事你願意幹麼?這樣的事你願意滿腔熱情地一直幹下去麼?更何況,人大代表所做的事又與公眾的生活密切相關,與民意的傳達密切相關!
人大代表應該獲得報酬這一點被明確,有利於其更好地更積極地履行職責。就像律師拿了當事人的服務費後要好好地為當事人開展法律服務一樣,人大代表獲取了來自公眾稅款的報酬以後,理應為“選民們”做好“服務”工作。也就是説,此時,人大代表在履行職責時已經不僅僅是基於“選民們”的信任。
僅僅基於信任,而沒有報酬,對於一項工作,受委託者可以做好,也可以應付了事,甚至他做不好或者不做好你也不能説他什麼,而獲取報酬以後就不一樣了。此時,他沒有任何理由不將受委託的事情做好。
一個人當選為人大代表後,就可以視為他與公眾和選民簽訂了一份“社會契約”。而在“社會契約”裏,就像政府官員為公眾做事要獲得工資、律師為當事人打官司要獲取服務費一樣,人大代表履行職責要獲取報酬也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
長期以來,人大代表履行職責一直是在“義務勞動”。我認為,這是“泛政治化”的表現,一件事一旦上升到“政治”高度,好像一個人就該“義務勞動”,我覺得這是一個誤區。政治我們當然應該講,但是在政治活動中,我們也應該講求權利和義務對等,這也應該是公民社會的準則。
有鋻於此,我認為,除政府官員外的人大代表不但應該有報酬,而且其深入基層了解民意和搞調查的費用也應該予以報銷。(周平)
責編: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