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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個稅先行”大可商榷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1日 09:04)

  中國青年報消息:據10月18日《武漢晚報》消息,定於19日在武漢舉辦的張學友個人演唱會尚未開演,作為主辦單位的楚天廣播電臺已在17日提前兩天代其向武漢市地稅局上繳了4萬元個人所得稅。據江漢區地稅局稅收徵管一所介紹,這4萬元是張學友演唱會個人所得的先期稅金。演唱會結束後,經核實門票收入,可能還會有部分稅款上繳。

  個唱未開,就預先向稅務部門繳納一部分稅金,這是一種“個稅先行”。在有關稅收徵管的法律法規之中,這種“個稅先行”並無依據。而且從個稅的生成條件來説,門票收入多少尚不清楚,“個人所得”尚沒發生,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就上繳到了稅務部門,卻是為何?

  我注意到,當日武漢的多家媒體均把這個新聞事實配著另外一則重要新聞同時刊發,這就是從今年第4季度開始,武漢市地稅局將對“全市九大高收入行業重點進行個人所得稅稽查”。這組新聞用於證明“重點稽查”的力度及效果,一個大牌明星積極主動的納稅行為,當然是一個極好的例證,但是具體到“個稅先行”這種做法,我卻覺得大可商榷。

  很難説,“個稅先行”乃屬主辦方的主動行為,或是地稅部門的徵繳要求。但無論怎樣,我以為都不值得提倡。首先,它增加了主辦單位的負擔。舉辦明星演唱會説到底是一種商業行為,而個稅的發生是在實現收入或利潤的基礎之上的。這種預先支付的“先期稅金”實質上就成為了一种先期投入,不論大小多少,都將會是一種負擔。其次,它也增加了稅務部門個稅徵收的工作成本。我真擔心,假如納稅人由於各種原因都紛起效尤,那麼稅務部門豈不是還得專門成立一個“先期稅金”的徵管機構?這是不是有些多此一舉?

  更重要的是,這種“個稅先行”實際上給人以“質押”之感。這裡麵包含的信息也很豐富。它可以是主辦方向稅務部門的一種表白:我很積極,絕不會偷稅漏稅;當然也可以是稅務部門設下的一種“門檻”,或一種預後措施:想舉辦活動嗎,那就先預繳一部分稅金吧,這樣至少不會全額“流失”。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個稅先行”所展示的是徵納行為中存在的一種“不信任”因素。在一個誠信納稅的環境中,這種“不信任”是絕不會也不應當出現的。

  已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因為增加了“明確公民生存權標準”的突破性條款,而被媒體讚為“人性化”。但是“個稅先行”的做法,卻顯示出了有悖“人性”的一面。(楊耕身)

責編:水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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