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高楓是不是公共人物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4日 09:06)
北京青年報消息:童大煥先生在9月21日的《中國青年報》上撰文,批評眾多媒體在歌手高楓從患病住院到病逝這段時間中的“集體偷窺”行為。我承認自己也很討厭那種為挖掘名人隱私或“陰私”而無所不用其極的“狗仔隊”作風,但在高楓事件上,問題倒不妨看得簡單一些——各地記者跑到醫院進行“集體偷窺”,不過是想弄清楚一點:高楓到底得的什麼病?是不是艾滋病?正像有作者所主張的,如果高楓真患了艾滋病,“我更希望大家能夠坦誠地説出這三個字,它不是一樁令誰蒙羞的病痛。”(《南方都市報》9月18日)在資訊發達的年代,媒體如果竟然對像高楓這樣一個名人的病情不聞不問,那反倒是很不正常的。
童大煥説:“即使是明星,他或她是公眾人物,但卻不是和官員一樣掌握著公共權力的‘公共人物’,只要無涉公共利益,他有權保守自己的私人秘密。”由此我聯想到前不久,有作者將內地“跳水皇后”伏明霞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視為等量齊觀的公眾人物,稱“既然你走上了公眾舞臺,就意味著你選擇了輿論的關注和監督,放棄了一部分隱私權,公眾也就有通過媒體了解你的言行舉止的權利”。馬上就有人表示反對,説公眾人物只能指政界公眾人物,各行各業的明星只能算是知名人物,不能等同於公眾人物;不能籠統地將知名人物納入公眾人物的範圍,並在隱私權限制方面給予“同等待遇”。與反對者説伏明霞只是明星,但不是公眾人物相比,童大煥説高楓是公眾人物,但不是公共人物,看起來是將明星的“待遇”提高了一個級別,其實説的還是同一個意思,都是説媒體和公眾有權了解像梁錦松那樣掌握著公共權力的官員的言行舉止,卻無權了解像伏明霞、高楓那樣並未掌握公權的明星的“私人秘密”。
不錯,中國的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從絕對意義上講,伏明霞、高楓也好,梁錦松也好,公眾都沒有必然的權利了解他們的言行舉止。那麼退而求其次,我們不談權利,而談必要性。與權利來源於法律規定和契約規定相類似,必要性則來源於事實與情理的對等,是一種帶引號的“權利”。法律和契約為在公共機構供職的梁錦松們規定了許多權利,相應地,也為公眾規定了了解他們的言行舉止的權利,他們的隱私權理應受到限制;同理,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之一種,每天都在為伏明霞、高楓們提供在公眾面前混個臉熟的舞臺,幫助他們一夜之間家喻戶曉名利雙收,他們也相當於掌握了一種公共權力(儘管比官員掌握的公共權力要“軟”一些)。從事實與情理對等的角度看,媒體當然有“權利”從伏明霞、高楓們那裏獲得有關其言行舉止的信息,以保證收視率、訂閱量和廣告收入,公眾也有“權利”通過媒體獲得伏明霞、高楓們的有關信息,以點綴平淡無聊的日常生活。如果嚴禁媒體刊播伏明霞、高楓們的言行舉止,那麼媒體給伏明霞、高楓們提供了表演舞臺,公眾向伏明霞、高楓們支付了鉅額廣告費(公眾花錢買企業的産品,其中包括了企業支付給明星的廣告費),卻沒有得到任何回報。如果為了保護伏明霞、高楓們的隱私權,只准許媒體刊播那些旨在為他們的光輝形象錦上添花的言行舉止,那同樣也是把媒體當成了為他們搖旗吶喊的御用工具,把公眾當成了為他們添磚加瓦的廉價原料。這兩種情況都是極端不對等的,是對媒體和公眾的一種傷害。
道理原來是很清楚的,梁錦松也好,伏明霞、高楓也好,都是公眾人物,或者説都是公共人物,儘管梁的新聞一般刊登在報紙的要聞版,而伏、高的新聞一般刊登在體育版或娛樂版。另外一個例子是,在廈門遠華大案中,收受賴昌星鉅額賄賂的原公安部副部長李濟周是公眾人物,與賴昌星叔侄有曖昧關係的兩個女歌星也是公眾人物,所以媒體既可以拿李濟周説事,最終也鼓足勇氣公開點出了兩歌星的芳名。 (潘多拉)
責編:水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