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失足孩子機會 未成年人輕微犯罪可不起訴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5日 10:23)
西安電視臺消息:為了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少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西安檢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總結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今後——家長希望給失足孩子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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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平時只注重了孩子的吃穿,在思想上對他關心不夠,他學習也不錯,誰能想到他會搶錢?如果就這樣判了,娃的將來就完了。”昨日,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在碑林區檢察院,向檢察官悔恨地檢討自己的過失,希望檢察機關對孩子從輕處理。
檢察人員告訴記者,近年來,由於一些家長疏于和孩子溝通,或溺愛或打罵,加之學校法制教育薄弱,孩子易受不良風氣影響,做出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犯罪日漸增多。為挽救失足少年,檢察機關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實行了不予起訴,而由社會各方幫教共管的處理方法,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輕微犯罪不起訴于法有據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呂惠萍告訴記者,不起訴不是放任犯罪,而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的挽救,這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訴》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如果不加區分地對未成年人犯罪全部起訴判刑,並不利於他們中的多數人早日回歸社會。
社會幫教為不起訴做好善後
記者了解到,對那些曾經失足的未成年人,在不起訴之後,檢察機關不會撒手不管,而會和未成年人的家長、學校、所在社區及其他有關部門簽訂“幫教責任承諾書”,讓社會各方面建立起一個共管的系統,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情況,及時教育和幫助他們,消除影響他們正常成長的不利因素,從而達到預防他們再次犯罪的目的。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