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臺首部約束行政審批的“監督令”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2日 13:53)
安徽電視臺消息:行政審批機關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由監察部門或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這是安徽省出臺的《安徽省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明文規定的。
由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的《安徽省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草案),經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2月4日,王金山代省長簽發了這一規定,以省政府令第151號向社會公開發佈,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據悉,該規定是安徽省制定的全國首部監督行政審批的省級政府規章。
《規定》共25條,對行政審批的設定,行政審批的申請,行政審批權行使的時限、步驟和公開性要求,行政審批的監管,以及亂設定審批、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詳盡的規範。(黃顯鴻 楊丹丹)
責編:水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