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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10月1日實施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6日 13:08)

  福建電視臺消息:近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上通過的《福建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

  《福建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打擊非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捲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據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共分34條,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産、銷售、儲存、運輸等活動,是福建省煙草行業規範經營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規。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銷售非當地煙草批發企業提供的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銷售貨物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並可以依法收購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較之於過去按5%-10%的處罰金額提高了,處理力度加大了。 

  另外《辦法》還新規定,承運人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運輸貨物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按原規定,承運人在不知情下承運假煙就無法對其進行處罰。

  《辦法》第三十三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其涉案煙草製品一律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收購,收購價格按照該煙草製品市場批發價的70%計算:1.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從事捲煙、雪茄煙批發業務的;2.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為煙草專賣零售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捲煙、雪茄煙的;3.煙草專賣零售企業或者個人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以外進貨的;4.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同時《辦法》還規定,從10月1日開始,煙草執法部門對機場、車站、碼頭及其它場所可直接對嫌疑車輛或舉報車輛進行檢查,這將大大加大煙草執法力度。

責編:水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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