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剛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的《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對“黑車”下了“緊箍咒”,最高5萬元的罰款可能讓“黑車主”膽顫心驚。
據《新聞晨報》報道,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第49條規定: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10倍的罰款;持非法營運資格證件、非法服務標誌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沒收其非法營運資格證件、非法服務標誌和非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市出租汽車管理處還可以將“黑車”扣押,對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車主,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可以將扣押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拍賣。
據統計,本市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已從1995年的520余家歸併至目前的350余家;營運車輛則從3.9萬輛增加到4.4萬輛;日均運送乘客190萬人次,比1995年增長117.7%。但根據原《條例》規定,對非法經營者最高只能處以5000元的罰款,這使得“黑車”車主違法成本較低而違法收益較高,如此一來,“黑車”自然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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