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海南頻道消息:已開具《戶口準遷證》但仍未入戶的人員請注意了,海口市處置購房入戶遺留問題工作從4月25日開始全面鋪開。凡符合購房入戶條件者和不符合購房入戶條件者,務必于2006年6月22日前,到海口四個區的辦證中心或金盤派出所辦理入戶和回原籍復戶手續。超過規定期限不辦理的,警方將不再為其補辦手續。
4000多人在受理範圍內
據了解,此次處理購房入戶遺留問題的受理範圍為2005年6月23日前,在海口市各分局辦證中心及金盤派出所已以購房入戶為由開具《戶口準遷證》,但未辦理入戶手續的人員。
海口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經初步統計,登記在冊的已開具《戶口準遷證》但仍未入戶的人數為4287人。這些人員需要進行戶口處置善後工作,但由於時間遷移和其它因素,這個人數在實際工作中將有所變動。
三種情形符合落戶條件
據介紹,符合以下情況的人符合落戶條件:(一)在海口市購買的房屋屬於商品房,購房者本人,可辦理購房入戶手續。(二)在海口市購買的房屋屬於商品房,隨購房者共同生活的親屬可辦理購房入戶手續。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包括養父母)、子女(包括養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等,親屬關係證明由購房者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三)以購買商品房為由申報入戶的,可辦理購房入戶手續。但申報入戶者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其法定監護人戶籍須在海口;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隨法定監護人以購房入戶為由申請入戶的。
四種情形不能落戶
對於不能給予辦理入戶手續的情況,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幾種情況:(一)申報購房入戶者,其購買的房屋係非商品住房的;(二)按申報材料提供的地址,找不到相應的商品住房的;(三)將他人的合法商品住房作為申報人入戶理由的(能提供購房者身份證明和隨購房者共同生活親屬關係證明的除外);(四)截至2005年6月23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處置積壓房地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之日為止,申報入戶者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 ,其法定監護人戶籍不在海口,或非隨法定監護人以購房入戶為由申請入戶的。
落戶程序從嚴審批
在處置工作中,對這些未辦理入戶手續的人員將進行嚴格的審查。海口市公安局對於參與處置購房入戶遺留問題的民警,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行為的,將立即進行制止糾正,並視其情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據了解,戶口最終落戶需要經過登記、派出所調查、審批、公示等程序,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落戶。凡符合購房入戶者,申報人憑《購房入戶審批表》、《房屋所有權證書》、《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到各分局辦證中心或金盤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凡不符合購房入戶條件者,到各分局辦證中心或金盤派出所領取《海口市公安局不準予落戶證明》,憑《海口市公安局不準予落戶證明》、《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到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恢復戶口手續。(南國都市報/紀燕玲 唐海英)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