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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對擇校費贊助費徵稅並非承認其合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01日 14:14 來源:

  法制日報消息:對教育亂收費徵收營業稅的話題近日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月28日明確表示,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贊助費徵稅並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使用發票。

  這位負責人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應稅勞務收入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徵收營業稅,只是對已有的政策進行明確和細化,從而更加清晰明確地界定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範圍。

  據國家稅務總局介紹,1993年頒布實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屬於免徵營業稅的項目。但是近年來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現象也普遍出現,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為,已經嚴重偏離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免稅的教育勞務的範圍。

  2004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教育勞務的免稅項目作了規定,明確包括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以及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

  這位負責人説,對2004年出臺的政策,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仍對免稅範圍存有疑問,特別是對學校超過規定範圍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是否免稅理解不一。各地普遍反映需要對教育勞務的免稅範圍作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因此於今年1月12日又出臺了《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月12日出臺的最新通知明確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中的“學歷教育”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定義,並明確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此外,最新通知還“對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規定中的相關概念也進行了明確。

責編: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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