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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出臺《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2日 23:28 來源: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何雨欣)為了加強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建設部22日出臺《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加強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 。

  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按照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規定稱,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規定還稱,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諮詢、工程招標與採購諮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且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註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之一。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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