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4日 23:38 來源:
建立完善創業投資法律保障體系和政策扶持機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劉錚)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聯合製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于14日發佈。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創業投資企業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制定《辦法》出於三點考慮
問:為什麼要單獨制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答:十部委制定並頒布《辦法》主要是出於以下三點考慮:
——完善創業投資法律保障體系。《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便是發展創業投資企業。但由於創業投資企業在設立、投資運作和收益分配等各個環節上均具有區別於加工貿易類企業的不同特點,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專門法律,來為之提供特別法律保護。
——建立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創業投資所支持的創業企業具有高風險性,單純依靠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必然出現市場失靈現象。1999年七部委《關於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於風險投資(即創業投資)發展的財稅、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臺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又規定:“國家運用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然而,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須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制定《辦法》是建立創業投資扶持機制的法律基礎。
——促進創業投資儘快發展成為專門行業。1999年《關於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發佈後,我國曾掀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熱潮。但由於配套法規未能出臺,到2000年8月以後,創業投資企業的數量就開始下降。
分析其原因,除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沒有到位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創業投資企業自身運作不規範,不少涉足證券和房地産,甚至將其當作了主業,增加了經營管理風險。
所以,有必要出臺《辦法》,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調整對象限定於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
問:“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如何界定?為何《辦法》的調整對像是創業投資企業,而不是創業投資行為?
答:參照國際上的定義,《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為了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開來,《辦法》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並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産的20%”,使得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創業投資種類繁多,形態各異。鋻於對一般性創業投資行為難以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而“創業投資企業”這種專業性組織機構具有法律界定的可操作性,所以《辦法》將調整對象限定於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這樣,也有利於鼓勵投資者通過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以提高投資運作效率,並便於國家對其進行集中扶持。
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問:為什麼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答:創業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沒有必要對其設立實行審批制管理。但為了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政策扶持目標的實現,避免一些並非真正從事創業投資的機構以“創業投資”名義享受國家政策扶持,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成為專業的創業投資機構,《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的內容:一是從經營範圍、最低資本額和管理團隊等方面,審查備案條件。二是依據《辦法》規定的投資限制條款,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必要的檢查。三是對未按《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備案。
為降低備案成本、提高備案效率,《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和省(含副省級城市)兩級備案管理。國家備案管理部門為發展改革委,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原則上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凡遵照《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並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監管和經認定投資運作符合有關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享受《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相應的政策扶持。未遵照《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完)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