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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法規法律體系初步建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0日 18:05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7月10日電(記者 馮亦珍) 我國海洋法規法律體系現已初步建立,有效提高了海洋綜合管理水平,保護了海洋環境和生態。

  正在上海舉行的“海洋政策論壇”透露,我國政府不斷健全和強化海洋規劃、立法和管理體系,全面推進海域使用管理,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加大海洋執法監察力度,取得重要進展。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孫志輝等在論壇上介紹,使用海洋法律規則是最早的國際法規之一,從17世紀開始形成,並不斷發展。當時海洋法主要由習慣法規則構成。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于1958年4月29日通過了《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和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及《大陸架公約》。但這4個公約沒有充分反映中小國家的利益,因此未被普遍接受。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歷經9年的談判,制定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在1982年12月10日開放簽署,建立了海洋新秩序。

  我國已經加入和簽署的國際海洋公約和條例,成為我國海洋法規法律體系的基礎。根據國情我國制定了多個海洋法制體系的主要規章。一是海洋規章資源類法律,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附屬法規和規章,確立了海洋功能區劃、海域權屬管理、海域有償使用3項基本制度。這3項基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整治“無度、無序、無償”用海問題。二是海洋環境保護類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附屬法規和規章,《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保護海洋環境和生態,以實現海域空間資源可持續利用。三是涉外海洋活動管理類法律,有《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等。四是國家基本行政程序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條例》《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這些法規為我國的海洋活動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提供了依據。

  中國已建立專門的海洋行政執法隊伍--中海海監總隊,主要承擔海洋科研調查、海洋監測、監視和海洋執法監察任務。近幾年來中國海監總隊對我國沿海的海域使用管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保護等項目,以及重點海域進行了檢查、執法和查處,有效地遏制了擅自圍、填海非法佔用海域的行為,有效保護了海洋環境和生態,確保了海洋資源的科學利用。

  海洋政策論壇由中國國家海洋局和美國海洋與大氣局聯合發起舉行。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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