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財經新聞 > 正文

南京徵收20%個人所得稅打擊炒房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7日 11:27)

  新華社南京6月7日電(記者鄧華寧)南京樓市繼南京房管等部門出台南京“市八條”配套實施細則後,地稅部門隨後出臺《個人銷售房屋稅收政策須知》,明確規定個人賣房徵收20%個人所得稅,分析人士認為,這是迄今對炒房族和一些開發商來説最嚴厲的打擊。

  須知中規定,個人銷售房屋繳納的稅收包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等,其中明確規定,個人銷售房産將按照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此外,經過調整,營業稅總量為5.55%,其中包含了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三個稅收。

  稅務部門解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早已有之,但6月1日以前的房屋銷售都沒有增值稅、消費稅等,只有營業稅,這是為了用稅收杠桿促進房地産發展,這次政策調整也是通過稅收杠桿進一步調節南京的房地産市場,促進市場回歸理性。

  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減免情況,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另外,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産證登記的産權證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産權人配偶名義或産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産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根據新政,兩年內轉讓房屋的,如果不符合個人所得稅免徵條件,轉手房屋將被徵收5.55%的營業稅和賣出、買進差額的20%的個人所得稅。比如,房蟲甲將手中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以55萬元轉手出讓,如果既符合營業稅收要求,又符合個人所得稅徵收要求,那麼房蟲甲將為該房子繳納505.55%=2.775萬元的營業稅和(55-50)20%=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該房屋總繳納稅收為3.775萬元。有關人士認為,按照房價上下浮動10%的假設,再扣除各種成本,炒房者今後將無利可圖。

責編:陶柯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