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財經新聞 > 正文

股權分置試點公佈操作指引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09日 11:20)

  國際金融報消息 在證監會4月29日宣佈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之後,為明確操作流程,5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由於證監會此前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僅屬程序性規定,並沒有明確可以進行試點公司的條件,以及對試點方案進行引導性規定。因此,一些市場分析人士認為,根據慣例,管理層將會出臺一部包括上述具體內容的操作細則。

  但顯然此次出臺的《指引》仍然屬於細化了的程序性規定,並沒有涉及實質性內容。

  短短的19條《指引》中耗費大量筆墨強調進行股權分置試點企業的信息披露問題。除了明確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以及相關保薦書意見書的格式外,《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獲悉公司被確定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單位的第一時間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另外,《指引》還規定,被確定為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公司在公告時應當披露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和狀況、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和存在的風險、擬聘請的保薦機構等內容。

  為了有效地保證非流通股股東權益,《指引》規定在為解決股權分置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之前,公司應當至少發佈3次臨時股東大會催告通知。並且明確通知必須註明股東大會提供交易系統等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為流通股股東提供不少於5個交易日(含股東大會當日)的網絡投票時間;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獨立董事徵集投票權的實現方式;流通股股東參加投票表決的重要性;自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公司股票連續停牌等內容。

  管理層是否應該出臺更加具有引導性的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方案?或者是對試點公司設置門檻?雖然各界人士對此具有不同的看法。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公司總經理林偉傑認為,通過試點的辦法讓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方案,或許是市場比較願意看到的。

  律師出身的資深投行人士林涌認為,雖然《指引》並沒有涉及股權分置試點問題的實質內容,但更多體現了程序的正義。“程序的正義”才能真正保證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另外,林涌指出,《指引》規定準備進行股權分置試點公司在第一時間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保證了全部股東的知情權,可以有效地避免內幕交易以及市場操縱的發生。

責編:馬芳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