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置試點操作有章可循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09日 10:42)
中華工商時報消息 指引規定試點公司需在第一時間公告
繼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佈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後,5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下稱“指引”)。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獲悉公司被確定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單位的第一時間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簡稱“股票”)停牌。同時,公告應當披露説明公司被確定為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單位、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和狀況、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和存在的風險、擬聘請的保薦機構等內容。
“指引”要求,試點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形成過程中,就方案涉及的技術操作事項與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進行溝通。試點上市公司董事會在做出有關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決議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對流通股股東利益保護的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發表意見。
對於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的內容以及保薦意見書的內容,“指引”都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應當包括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間的關聯關係;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試點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等七項內容。
“指引”特別要求,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除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的內容外,還須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股東大會提供交易系統等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為流通股股東提供不少於五個交易日(含股東大會當日)的網絡投票時間;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獨立董事徵集投票權的實現方式;流通股股東參加投票表決的重要性;自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公司股票連續停牌等。另外,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當至少發佈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催告通知。
“指引”還規定,試點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經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確認其股份變動的合規性,證券交易所對公司提交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核,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決定。試點上市公司應當在股份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權分置改革後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和有關股份上市流通時間表。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證券交易所不計算公司股票的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不納入當日指數計算。第二個交易日開始,以前一交易日為基期納入指數計算。此外,“指引”還對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後,公司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相關規定。
責編:馬芳 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