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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徵地補償標準”與農民話語權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5日 16:45)

  《人民日報》11月13日報道,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規定,如果給予被徵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仍不足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話,當地人民政府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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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徵地補償標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對農民利益的維護。對廣大被徵地農民而言,這無疑是一條值得欣慰的好消息。但我以為,要真正使農民從新版“徵地補償標準”中獲益,必須賦予和強化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話語權,實現農民在徵地補償過程中的談判權。

  按《土地法》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從這項制度設計我們可以發現,對被徵地農民以什麼樣的基數補償、以多少倍數補償,相關部門掌握著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應該明確,地方政府的立場並不天然指向公正,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完全可能導致地方政府為了局部利益而使被徵地農民蒙受利益上的犧牲。

  這種擔心並非空穴來風。據國土資源部某負責人披露,不少地方在執行《土地法》補償標準時往往就低不就高;有些地方財政吃緊,就乾脆壓低補償安置標準,甚至拖欠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在今年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中,全國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農民徵地補償費高達150億元。由此可見,在徵地過程中,被徵地農民事實上處於弱勢地位。他們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並非政策規定上的缺失,而是因為無力與政府部門對等談判而使政策在執行中出現了較大偏差。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可以視為對《土地法》的補充和完善。應該看到,《意見》雖然提高了補償標準,但相關部門掌握的自由裁量空間仍然存在。如果僅僅由政府部門單方面確定補償標準,農民只能被動接受,這種談判地位上的嚴重不對等不僅會導致補償額度的隨意性,也使被徵地農民的利益保障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甚至導致幹群關繫緊張和徵地拆遷無法順利進行。

  當然,《意見》對盡可能保障補償的公正性還作了其他規定,主要包括各縣(市)耕地最低統一年産值標準的評定權上收至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最低統一年産值標準須考慮多方面因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應該肯定,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地方政府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實現政績衝動,但對於實現公正補償而言,農民的希望仍然主要寄託在政府部門身上。即便申請聽證,也完全可能因為信息不對稱、仲介組織不發達等原因流於形式。

  一項好的政策要真正轉化為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修正政策條款只是其中一個環節,更重要的是營造政策落地生根的土壤。對落實新版“徵地補償標準”而言,地方政府應該自覺改變行政部門主導的補償模式,以平等的視角看待被徵地農民,以平等的地位和被徵地農民協商,從各個方面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談判權,以實現“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制度設計初衷。(作者:巴山牛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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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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