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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私有財産≠私有財産“神聖化”
——保護私有財産的現實價值及其對策分析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2日 15:54)

  中國經濟時報消息:在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刪節“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以後,我國正好在此次修憲時,明確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於是,就有相當一部分人以為,私有財産是“神聖”的,絕對不可侵犯。其實,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十分有害的。那麼,憲法保護私有財産究竟是為什麼?應作何理解?又將如何運作才能真正起到憲法對私有財産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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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憲保護私有財産是中國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私有財産不可侵犯寫進憲法,意味保護所有的財産權,私有財産就不再是受歧視的對象,而應該獲得與公有財産權平等的法律保護,獲得在財産權上與公有財産權的平等地位。立法保護私有財産權也不是要求特權,而是要求與公有財産同等的保護。

  1、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與保障人權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財産的安全度是人身自由的安全度指標。財産權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墻。一旦這道墻失守,其他的權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比方説,乞丐的饅頭如有被搶走的危險,乞丐的人身就受到威脅;少奶奶的鑽石項鏈如有被搶走的危險,她的人身安全同樣有危險。不論別人吃剩的饅頭與鑽石項鏈在價值上有多麼懸殊,不論乞丐與闊太的社會地位有多麼懸殊,饅頭與項鏈作為財産對自由與人身安全的指標意義是一樣的。所以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與財産的配置是否平等並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另一方面,財産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構成了全部人權的基礎。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指出:人們要求實現的基本目標是,“互相保全他們的生命、自由和不動産,我用一個總的名稱來稱呼它們,叫做財産。” “沒有財産權就沒有公正。”所以説,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與保障人權是辯證統一的。

  2、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是政治文明——民主憲政機制的突出表現,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我國在修憲時,依據國情的現實要求,立法保護私有財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條件,體現了黨的執政思想變得更加開放、進步。因此,可以毫不誇張地説,此次修憲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次全面提高。

  3、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有利於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在很大意義上是産權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必然是産權明晰。在産權不明晰的情況下沒有辦法進行市場經濟建設,而且會導致經濟上的混亂,同時也會嚴重阻礙各種財産所有權人的財産保值、增值,遏制其創造更多社會財富的積極性。有了憲法和法律對私有財産的確認,無疑將會推動中國經濟的發展,加速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在當代中國,保護私有財産權,更深的意義是在創造和保護市場經濟的投資環境。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已經不只在於他擁有多少資源和資本,還取決於能吸引到多少資源和資本。如果我們不能給私有財産以切實保護,它們就會流向其他相對安全的地方。這對於我們來説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讓私有財産(包括私有的生活與生産資料)“引得進、留得住、放得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

  第二,立法保護私有財産,核心在於把握其精神實質,而關鍵在於落實。

  從法理層面上來看,一方面,全社會都要樹立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産的意識,把保護公有財産同保護私有財産放到平等的位置上,正確處理好私有財産保護與公共利益需要的關係。另一方面,為了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憲法對私有財産做出了這樣那樣的限制,要求私有財産服從公共利益,或不損害公共利益;在必要時,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償徵收或徵用私有財産。同時,保護私有財産並不否定“保障私有財産來源的合法性”。憲法對私有財産的保護,當然只保護合法的那部分,絕不保護“黑金”,對於“黑金”即使外逃了,也要想方設法追回來並對其所有者繩之以法。

  從立法的層面來看,保護私有財産,還需要在憲法的指導下,制定更多的具體法律法規,把憲法的精神更加具體地加以落實。以前對民營財産有限保護的法律條款都要修改,真正實現私有財産與其他財産權利的同等化和平等化;在相關的民事立法中,應該把憲法保護私有財産權的法律規定具體化,在已有的民法通則中加進保護私有財産權的規定,在我們正在抑制中的民法典中應該有完整的保護私有財産權的法律規定;應完善申訴、賠償等配套制度,實現對公民財産更有效的保障。

  另外,從行政執法層面來看,政府部門首先要自律,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尤其是在涉及公民財産的城市拆遷、農村土地徵用等問題上,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同時,在執法實踐中要防止司法腐敗。司法是維護社會秩序與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在保護私有財産時,司法必須努力維護所有者的合法財産權益,堅決杜絕“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醜惡現象。(曾知授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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