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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法》重修能否消解中國企業專利之痛?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3日 15:36)

  經濟觀察報消息:始自200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的修訂工作,一直備受各方關注。記者從人大財經委獲悉,今年2月份經全國人大第二次審議後的修訂稿在修改之後,將於下月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第三次審議,屆時有望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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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記者看到的一次審議之後的修訂稿,新法最顯著之處在於加入了對知識産權保護的章節——第五章《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産權保護》以及其他地方與此相配合的保護知識産權的內容,其中有限制權利人濫用權力的規定。

  外貿産權缺乏保護

  對19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的《對外貿易法》的重新修訂,早在入世之前就是題中應有之義。原國家外經貿部在2001年將修改外貿法列入立法規劃,並成立了修改工作小組。2003年年底,修訂草案提交到全國人大,此時原國家外經貿部已經改為國家商務部。

  與共8章44條的現行外貿法相比,商務部修訂後經國務院法制辦通過、提交到全國人大的草案,共11章76條。其中新增35條,修改29條,刪去2條。

  商務部在此稿修訂的説明中稱,修改現行外貿法的三個主要目的是:履行入世承諾;充分利用WTO規則,適當增加有關保護國家和國內産業利益的內容;同時,要在規則允許範圍內增加針對不平等、不公平貿易措施的反制措施,以應對加入世貿後的新形勢。

  曾被邀請為修訂稿提過意見的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李順德認為,“從修訂稿中能看出,商務部此次對《外貿法》修改的目的,履行入世承諾還在其次,更重要的還是出於對當前我國對外貿易中現實問題的考慮。”李順德表示,由於DVD、思科訴華為等等中國企業在外貿中遇到知識産權問題的例子越來越多,以國內法的形式給在知識産權上處於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更多保護,已經顯得非常緊迫。

  2002年的DVD事件至今令人記憶猶新。當時,6家國外企業組成的DVD 6C聯盟向中國幾十家DVD生産企業索賠高額專利費。這好像是點醒了許多外商企業和行業聯盟,之後思科訴華為案、彩電、電池、數碼相機等産業因知識産權而起的貿易糾紛,讓我國眾多企業和行業蒙受重大損失。

  商務部的調查數據顯示,當前我國對外貿易中高科技和機電産品的出口,已經佔到外貿出口總數的50%以上,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産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高達170億美元。去年,美國借337條款的起訴案件在全球範圍內一共18例,其中中國就佔到7例。

  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歷年的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也顯示,2000年-2002年,我國對外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持續走高,遠遠高於外方支付給我國的費用。在2002年的收支表中,這項費用的逆差達到接近30億美元。

  “知識産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但在DVD等等一些案件中,我們認為發達國家也存在著濫用知識産權權利的嫌疑。”李順德説。

  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即TRIPS)中,即規定了保護知識産權的保證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功德、公眾健康等原則,同時也有條文明確規定:“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産權”。

  李順德説:“商務部在此次修訂稿中,更多地運用了TRIPS中的這個原則。新增的保護知識産權的這一章,其實側重點在於,限制知識産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和優勢地位的行為。”

  而在之前的《對外貿易法》中,雖然也有保護知識産權的內容,但“比較少、比較分散、也比較原則,而且主要是為了保護權利人權利,而不是限制權利人濫用權力。因此,李順德認為這是此次《外貿法》修訂最大的意義所在,“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中,知識産權的本質已經不只是技術的創新,而是國際貿易中的競爭武器之一。我們必須正視我們的劣勢地位,充分利用國際規則在國內法中盡可能保護自己。”

  誰主貿易産權保護?

  據一位參與草案修改意見的人士透露,修訂工作中的這部分內容,曾經遭到來自國家産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版權局等部門的強烈反對,理由是“他們認為保護知識産權應該是整個國家知識産權保護體系中的一部分,由國家專門的知識産權保護部門行使職能,這些內容放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更合適,在《對外貿易法》中佔據這麼重的分量,能起多大作用?”

  而商務部官員解釋説,當前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産權的劣勢已經非常嚴峻,而《反壟斷法》的出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完成還不能預期,這種情況不僅會造成國內企業、行業的災難,也會造成國家貿易利益的重大損失。

  “雙方的分歧比較大,去年曾經差點全部去掉這部分保護知識産權的內容,”這位人士透露,“後來雖然保留下來了,但反復修改後還是原則性比較強,一些技術性的漏洞需要以後再補充。所以不能期待它的出臺能直接減少中外企業間知識産權糾紛的案件。”

  “其實外商是更歡迎商務部去年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的那個版本的,放開的口子比較大,取消了很多對於外商的投資限制,”魏軍透露,“而現在這部分旨在限制‘知識産權權利人濫用權力’的內容,大概會給外商在華投資時製造些心理障礙。但過於原則性的規定,不會對目前中外貿易中知識産權的糾紛有太多作用的。”

  商務部官員也在對於修訂草案的説明書中稱,“美國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對外貿易的條款有1223條;歐盟涉及此類的條例指令也達上百條,日本的外貿法有143條,加拿大外貿法有392條。與這些貿易大國相比,我們此次的修改內容仍然比較原則,條款也比較少。”

  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津燕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亦表示:“一個國家知識産權保護體系的建立是一整套複雜的工程,對外貿易中的只是一部分,執法嚴格、專業人才缺失、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意識薄弱,都是我們需要長期解決的問題。” (記者 程明霞)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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